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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借钱,电子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益,看法院怎么判

来源:湖南二十一世纪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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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上借钱给别人没有纸质借条,这样的官司能不能赢?在微信上口头约定利息,是否还需要支付利息?这些在法律上到底该怎样判?





案情回放


2019年9月11日,唐某某以急需还贷为由向刘某借款100000元并承诺在两个月内还清,刘某在次日通过银行卡将该笔借款转给唐某某,双方约定的利息为1.5%/月。期满后刘某多次催要,唐某某只一再推诿拒不还款。刘某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找到湖南二十一世纪律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案件要点


委托人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9月11日,被告在微信聊天时向委托人借款100000元,并承诺两个月内归还,委托人同意后于次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100000元给被告。2020年1月3日委托人向被告要求还款,被告在微信聊天时表示“最近还没有收到钱。……我想给四个月的息钱给你,等我结到账了还你钱好吗?我先按一分五的息一个月给您四个月息钱咯”,并通过微信转账给委托人6000元(即2019年9月12日至2020年1月3日止的利息)。2022年3月、6月期间,委托人多次向被告询问是否认可之后按1分5的月息算利息,被告表示一直认可。可之后借款,委托人一直催讨未果。



法院判决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刘某与被告唐某某自愿达成借款协议,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按约定支付利息,被告辩称双方并未约定利息,且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利息,经查,原告出借借款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但双方在微信聊天中明确了1.5%的月利率,被告也如约支付了四个月的利息即6000元,故被告该答辩理由不予以采信。

现原告主张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1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2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三十一条:“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2019年9月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4.20%,四倍利率为16.8%,高于原告主张的14.8%,原告放弃的部分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唐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欠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唐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上述欠款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00000元为标准,自2020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律师提醒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微信等聊天软件上,导致后期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关键证据,仅有一些微信聊天记录,有时甚至无法证明微信聊天对象的身份,给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带来很大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也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故而,合同形式正规、签署流程严谨的电子合同,符合法定形式,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当事人在签订纸质合同、出具书面借条存在障碍的情况下,使用类似的电子借条功能也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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