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烨律师

夏烨

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男女双方所关心的房屋产权问题

来源:夏烨律师
发布时间:2010-04-13
人浏览
     从事律师行业这些年,办理过不少涉及婚姻家庭的案件,随着上海房价的节节攀升,时常有当事人询问我诸如“婚后这房屋我是否有份?”、“如果今后离婚,我可以分到房屋份额的多少”的问题,为了方便大家消除疑惑,本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高院的若干解释,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现撰文如下,不当之处尽请大家谅解。

 一、婚前房产篇

       对于婚前房产的权属一般情况以房产登记的产权人信息为准。

1.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且婚后产权登记未添加另一方姓名的,根据法律规定,该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即便存在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的情况,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也仅只能获取还贷部分一半的经济补偿,更无权享受房屋的增值部分。

2.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但产权登记添加另一方姓名的,且未约定按份共有,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可认定为共同共有,但在离婚诉讼中出资方可适当多分。

 二、婚后房产篇

1.对于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购置的房屋,若夫妻之间无任何约定,则不论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一般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一方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购置房屋,如出资方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应当视为其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主张份额。

3. 婚后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给夫妻的,若房屋产权登记为其子女的,视为其父母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另一方无权享有份额。若房屋产权登记为其子女的配偶,或为子女夫妇的,视为对该两人的赠与,认定为共同共有。

 

三、其他情况

1.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置房屋,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后两人解除恋爱关系,则该房屋作为共有财产。但是涉及财产分割时,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2.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但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如男女双方结婚,则该房屋属于另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若双方未结婚,则出资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已支付的房款。(注:也有认为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本律师认为应以产权证登记为准。)

以上内容由夏烨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夏烨律师咨询。
夏烨律师
夏烨律师
帮助过 1192人好评:1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上海市漕溪北路375号中金国际广场C座19楼(徐家汇)地铁4号口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夏烨
  • 执业律所: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101*********18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 地  址:
    上海市漕溪北路375号中金国际广场C座19楼(徐家汇)地铁4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