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优律师

陈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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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南-湘潭

擅长: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权大于法?

来源:陈优律师
发布时间:200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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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取名“权大于法?”乃缘于本人最近在伟大领袖毛主席的故乡—韶山办理的一个关于寻衅滋事的刑事案子。案情大概是这样的:我的当事人是个中巴车司机,因为客源的问题,被重复线路的司机无故殴打了两次。为了给自己讨一个说法,并要对方带自己去医院检查,于是他喊了几个人在路上准备拦截殴打他的司机的车辆,结果没有拦到,于是他又和其他人一起到汽车站去找,结果还是没有找到。他喊的人不听他的劝阻,用脚踢坏了一台中巴车的大灯。正在这时,对方喊来20多个手持刀棍的社会青年冲了进来,我的当事人这个时候正好去派出所报案去了,留在汽车站等那个殴打我的当事人的那个司机的人看形势不妙,翻铁门而逃,对方也没有真正去追。 韶山市公安局接警后经过调查,认为我的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我的当事人给予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案件执行得非常顺利,我的当事人也已经从拘留所出来在家照常开车,本案至此本应告一段落,但谁知风云突变,韶山市政法委的一位领导当时正好路过汽车站,目睹了在汽车站发生的事情,于是乎“勃然大怒”,亲自批示要严办包括我的当事人在内的这些闹事的人。我的当事人做梦都没有想到自己又会进到监子去。据相关知情人透露,韶山市检察院在批捕时,连续两次都没有通过,但最后还是没有顶住上级领导的压力,批准逮捕了我的当事人。 这个案子,我们律师事务所在开会讨论的时候一致认为,我的当事人不构成刑事犯罪,只是一般的普通违法行为,因为我的当事人开始是受害者,但其在之后的维权过程中没有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有不当的过激行为,但其后果并没有达到我国刑法第293条第4项规定的严重程度,因此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刑事犯罪。在庭审过程中,我们三位律师都一致认为三被告人不构成刑事犯罪,而且本案已经处理完毕,在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又以同一事实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也有悖公平与正义。最后我们同时请求法院依法、独立办案,不要为领导的片面意见所左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公正。法院没有当庭宣判,但我们对无罪辩护还是相当有信心的,我们也希望法院能顶住压力依法判案,还我的当事人和法律一个公道。 权是否大于法?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本人认为,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人、任何权利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一个最普通的常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确保司法公正是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法律也是神圣的,无论你是普通的老百姓也好,还是达官贵人也罢,都应该尊重法律,对法律心存敬畏,而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乃至亵渎法律。但在现阶段,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并不少见。老百姓发生了什么事情,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而是关系,这里托人,那里请客,忙的“不亦乐乎”,甚至有的律师专门靠关系吃饭,天天和法官混在一起。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状况?我们的国家是不是病了?我想每一个有责任感的人都应该认真地去思考这个问题。本人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国家的维权成本实在是太高了。俗语说,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其实,我们的老百姓并不是不懂法,而是他们根本就负担不起超高的维权成本。你想,去法院诉讼要就交诉讼费,今年4月1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前还要交其他诉讼费,我们这里的法院的其他诉讼费收费标准是案件受理费的一半;想请律师,要交律师费,律师是靠这个吃饭,不收费的很少,尽管我们国家在制度上设计了法律援助这一制度,但由于很多方面的原因,老百姓对此并不十分清楚,法律援助的光芒照不到真正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此其一。其二,立法者在设计制度时也有问题,比如,工伤赔偿案子,程序就非常复杂,一般的人是搞不明白的,先是申请工伤认定,再进行伤残或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是协商,协商不成先要搞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不服还可以二审,甚至再审。你说这么多程序,我们的老百姓他能折腾得起吗?!前段时间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的事情就是最好的例证。其三,我们的政府也有问题,老百姓有事首先想到的还是我们的政府,但由于某些我们政府工作人员思想方面的原因,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甚至有的事情还在不同的政府部门之间相互踢皮球。你说我们的老百姓能没有意见吗?! 值得庆幸的是,我们的国家在不断地进步,改革也在不断地深入,有些制度方面的问题已经引起中央高层的重视,有的已经得到解决,譬如法院乱收费的问题,国务院已经颁布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制定该《办法》的出发点就是的为了减轻老百姓的负担,实现司法为民、惠民,全国各地现在都能认真贯彻执行。随着改革的深入,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法律才是维权的首选武器。 附:彭某寻衅滋事案的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彭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前,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依法会见了彭xx,刚才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现向法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信。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彭xx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 1、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彭xx犯有寻衅滋事罪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即“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①行为发生的地点必须是在公共场所; ②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的动机,藐视国家法纪,无事生非,制造事端; ③客观上使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受到破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本辩护人认为,虽然本案的事发地韶山市叉路口和韶山市汽车站都属于公共场所,但彭xx在主观上并没有寻衅滋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故意。彭xx之所以会有本案中的行为,完全是事出有因,即之前他在砂子岭因客源问题被本案的另一个被告人康xx殴打过,当他驾车行至韶山市永义亭时,又被康xx及与康xx的车辆捆绑经营的其他车辆的车主强行拦下,康xx又伙同他人再一次对彭xx实施了殴打。在被殴打后,彭xx才找人在叉路口想拦住康xx的车子,在叉路口没有拦到康xx的情况下才又到汽车站去找的。彭xx当时的想法也仅仅是想找康xx讨一个说法,要康xx带他去医院检查而已,而且在汽车站没有找到康xx时,彭xx便与何xx离开了汽车站到银田派出所报案去了。而且彭xx在叉路口和汽车站还多次主动阻止他人打人打车。以上足以说明彭xx在主观上没有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的故意。在行为后果上,尽管彭xx在叉路口和汽车站找康xx的过程中有一些不当的过激行为,也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但并没有造成其公共秩序受到严重影响,也没有引起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到目前为止,我们也没有看到公诉机关出具有关叉路口和汽车站秩序严重混乱的证据。因此,彭xx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刑事犯罪。 2、彭xx的行为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韶山市公安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彭xx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彭xx首先是受害者,但其在之后的维权过程中没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受害者变成了违法者,但彭xx已经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也承担了责任。尽管彭xx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但并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严重程度,只是普通的违法行为。事后,韶山市公安局对彭xx进行处理时,也正是认为彭xx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所以才对彭xx作出了上述处理。 综上所述,被告人彭xx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且公安机关已经对其作出了处理,现在又以同一事实追究彭xx的刑事责任完全是人为地将此案拔高到刑事案件的高度,不利于真正打击犯罪,保护无辜,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同时也有悖公平与正义。本辩护人恳请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宣告被告人彭xx无罪,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谢谢。 辩护人: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 陈 优 律师 200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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