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牛的风险早在开曼群岛时期就雷上了...
企业上市,最终目的就是获得资金的支持。有鉴于境外资本市场充足的资金来源、规范的融资程序、便捷的融资渠道,相当一段时期内,内地企业对于到境外上市趋之若鹜。然而,相应的法律风险也应运而生。老牛(牛根生)的万言书,再次为此提供的佐证。
内地企业境外上市法律风险,是内地企业在境外上市过程中,上市法律行为导致的、由于未来未能完全预期所形成的不确定性状态,是法律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其结果的组合。这些风险有的显性的,有的是隐性的;有些来自企业外部,有些源于企业内部;有些风险是必然性的,有些则是盖然性的。这些风险的累积,必然会对境外上市企业的经营管理产生这样那样的影响,其引发的法律后果,则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利与损失。
近一时期,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开始深刻地影响全球资本市场的走向,股市震荡、危机爆发将进一步冲击证券市场,影响境外上市内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从法律上防控境外上市法律风险成为内地企业的必然选择。
本书通过对境外上市法律风险问题的研究与分析,能够帮助我国内地企业识别境外上市法律风险的来源、走向,熟悉不同法律环境下法律风险的表现,规范其境外上市行为,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帮助企业以境外上市为契机,实现优质企业形象与核心竞争能力的飞跃。
以下摘自本人《内地企业境外上市法律风险管理与防范策略》一书书稿,该书将由法律出版社于2009年2月之前出版,目前正在排版修订中:
第四章 内地企业境外上市方式考察(节选)
第三节从蒙牛乳业境外上市看红筹上市模式基本线路
一、红筹上市模式起源(略)
二、我国内地监管机构对红筹上市模式的承认(略)
三、蒙牛乳业的红筹之路考察
三、蒙牛乳业的红筹之路考察:
2004年6月10日,内地乳品行业一支有生力量---中国蒙牛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乳业)①①内地企业名称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港股证券代码[02319]。此次蒙牛乳业登陆香港股市,全球发售股份3.5亿股,包括通过香港公开发售3500万股,以及通过国际发售的3.15亿股,共募集资金13.74亿港元。与此同步,上市后,蒙牛的销售业绩更是再攀高峰,2007年报显示,蒙牛实现年营业收入213.18亿元,比上市前增长523.59%。较上年增长50.72亿元,增幅为31.2%;利润总额9.36亿元,较上年增长2.08亿元,增幅为28.66%;4.39%的营业利润率更是同一集团其他企业的两倍以上,逼近世界乳业20强的平均水平。①
综合来看,蒙牛的成长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但是,其核心成长动力则来源于强大的资金支持,这种支持的获得,得益于境外上市。不断变换股权比例、分化股权种类及性质、大量运作金融工具等等资本催长方式成为支撑蒙牛乳业超常规发展的力量。很大程度上,蒙牛乳业的快速成长就是最成熟的资本家和最富经验的创业者之间资本运作的结果。而起点,就是蒙牛乳业在香港的成功上市。
中国蒙牛乳业有限公司是香港主板上市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②
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人、业务联系人和雇员注册成立了银牛公司。金牛和银牛各以1美元的价格收购了开曼群岛公司50%的股权,其后设立了开曼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毛里求斯公司。①开曼群岛公司和毛里求斯公司最终换取了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②蒙牛乳业的这种上市模式,就是业界俗称的红筹上市模式。
此种红筹上市模式,在性质上决定了此类企业的双重身份以及相应的监管模式。从内地法律的角度审视,此类企业的第一个身份是境外上市公司,其监管模式由该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法律确定,其监管权由交易所所在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行使,其监管内容往往仅仅针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如美国证券市场、香港证券市场;此类企业的第二个身份是外商投资企业,其监管模式由注册地法律确定。一般情况下,离岸管辖区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除此之外,不再征收任何税款。几乎所有的离岸管辖区均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享有保密权利,可不对外披露。
同时,几乎所有的国际大银行如美国的大通银行、香港的汇丰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法国的东方汇理银行等均承认这类公司的合法性。
因此,内地企业选择在离岸金融中心作为注册地运作红筹上市,脱离内地法律监管的作用明显。
蒙牛的梦魇与娃哈哈商标之争有异曲同工之妙,二者相似的妙处就妙在总拿民族感情说事,而不是在企业开始与境外资本或者资本市场交手的过程中,以法律的理性和规则规范境内外双方的行为。实际上,蒙牛与娃哈哈的法律风险在现今借着金融危机的东风而爆发,是早在老牛或者宗总充满了拍脑门热情时就已经雷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