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加工合同纠纷
来源:周友权律师
发布时间:200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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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06)坛民二初字第324号
[简要案情]
原告:淮安市某制衣有限公司
被告:金坛市某服饰有限公司
原告称2006年1月原被告签订了二份女童装加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女童装,加工费为每条8.5元。合同生效后,原告为被告加工了40616条女童装。现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26759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反诉称原告没有按照合同期限履行交货义务,依据合同应当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外方造成的空运损失,共计358050元。
[周友权律师代理意见]
依据被告最后一次提供面料的时间可以证明原告交货并没有逾期,被告逾期提供面辅料,原告交货的日期也应相应顺延,故不存在原告逾期交货一说。被告和外方的空运损失没有相应的原始证据可以证明,故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其反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原告方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支付267594元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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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友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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