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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协议将房产赠给子女,房产过户之前,赠与方是否可以反悔?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9-14 浏览量:0

 

很多夫妻感情破裂,走到离婚境地,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会处于对孩子的愧疚,或者对孩子未来的考虑,将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赠与给孩子,并约定在离婚协议中。那么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赠与方可以在房产过户之前反悔吗?

赠与方是否可以赠与关键在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在赠与财产权利移转即房产过户之前,协议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能否单方撤销。

一般的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规定,除非经过公证,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均可撤销赠与。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双方离婚时协议将房产赠给子女,赠与方似乎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但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与其他条款包括身份关系解除、其他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是一个整体,互为条件,不能任意分割,除非离婚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撤销赠与。

这种单纯的赠与行为与离婚协议时的赠与行为性质并不相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某种意义上,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可以看做是附条件的赠与。

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故,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予条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双方离婚时协议将房产赠给子女,房产过户之前,赠与方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赠与方不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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