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允河律师:彩礼问题
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下定亲帖的同时,要送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
众所周知,在中国老百姓心目中,彩礼是吉祥物。送彩礼作为中国民间老百姓订婚礼的重要内容,是老百姓民事生活中的大事。在原本的乡土社会里,因彩礼而产生的纠纷并不多。人们约定成俗:如果男家解除婚约,彩礼不退;如果女家解除婚约,彩礼就要原数退还。大家都恪守习俗。可是,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人口流动,传统乡土社会结构的打破,人们的价值观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势。原本没有歧义的习俗,现在各有各的理解。随着打工潮的兴起,婚约解除也已司空见惯。一段时间以来,彩礼纠纷案件在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彩礼案件的裁判结果,个案之间差别很大,曾经成为困扰基层法院的一类难题。
二、彩礼的意思表示内容
订婚送彩礼是民间生活的一件大事,作为民事行为,彩礼所表示的意思内容很丰富,具有多样性。根据笔者的民间生活经历和司法实践,按照彩礼内所包含的当事人意思,我们发现彩礼的性质主要有:(1)表达爱情的赠与;(2)婚约信用的财产担保;(3)买卖婚姻的定(价)金;(4)借婚姻形式诈骗的钱财;(5)对弱者的经济帮助;(6)借婚姻索要的钱物;(7)以结婚为附加前提条件的赠与;(8)对女方父母养育女儿的补偿。可能还有其他情况。在笔者所生活的豫东平原上,彩礼作为表达婚姻当事人诚意和婚约信用的担保的信物,基本上是民间的共识。
三、 现行法律关于解决彩礼纠纷的规定
(一) 现行法律直接规定彩礼处理原则的有二:1,《婚姻法》(
(二) 涉及到间接彩礼纠纷处理原则的规定有:
1,《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从法理上看,对于最高法这项司法解释,在两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是正确的,在法理上通透,与民间认识也吻合:一是把彩礼视为借婚姻索取的财物,故应返还;二是把彩礼视为一种以结婚为前提条件的赠与,故未结婚或者离婚应返还。但是在其他情况下,尤其是在彩礼作为婚约信用担保和表达男方诚意的情况下,适用该条与法理上讲不通,与民间认识也相悖,无法让当事人心悦诚服。
在彩礼作为婚约信用担保和表达男方诚意的情况下,从民法原理上看,民事行为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一条基本原则,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公权力就不宜介入。当事人约定优先于法律的规定。彩礼作为民间订婚时的通常做法,人们约定成俗:如果男家解除婚约,彩礼不退;如果女家解除婚约,彩礼就要原数退还。彩礼是婚约信用担保和表达男方诚意的载体。只要当事人的这种约定不违法,彩礼的取得只要合于民事法律行为三要件,当事人取得的财产权益就有法律的依据,法律就应当给予保护。这也合于物权法的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