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允河律师

梁允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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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梁允河律师:关于拆迁中土地补偿的看法

来源:梁允河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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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东苑小区的Z先生找到我,他继承父亲的一处房子,房屋面积只有二百个平方,而院落面积六百多平方,均办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系有偿的。由于此处已经被面临拆迁,双方针对土地的补偿发生了争执。按照国土局的说法,这个土地方属于城市改造区,按照省国土厅的规定,对土地国家有权收回,而补偿只能按原来土地出让金减去已经使用的年限给予补偿。对于这个说法,Z先生当然不能接受,因此他对此感到不公平,因为如果说他当初要是在这个院落里盖了房子,会按一比一来补偿,但是没有盖房子,反而会吃大亏。确实,Z先生的情况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如果从法角度,应该考虑土地增值公平的对土地进行评估来确定补偿价格,而不能简单化的以原来的出让金来确定,无疑这种做法是侵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土地除了公共利益,国家才能实施征收,才能收回权利人手中的土地。因为权利人手中的《土地使用权证》是物权的法定依据,不是为了公共利益,是无法征用土地的.。但目前为了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这种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性质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显然有利于改变旧城区面貌,改善城市的投资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具有一定的公益性特征;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旧城区土地区位相对优越,改造后的用途多以经营性用地为主(如写字楼、商品住宅、商业等),又是于典型的非公共利益范畴。在目前市政府财力不足的条件下,六安城市旧城区改建往往需要借助于即经营性项目才能得以实施,就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将“城市规划实施”扩大化为“公共利益”。
  现行的法律对土地补偿没有法律上的详细规定,但我认为政府要充分考虑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权利,给予公平、合理的市价补偿。要在确认土地斯用权人对土地的财产权利的基础上,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制度中,引进土地价格评估,充分考虑土地本身的价值和预期收益,对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给予合理补偿。要制定不同的评估方法,合理确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价格。
  所以,旧城区改建“收回”市民手中的土地,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征地税费和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理所应当应该由政府返还,其价格标准则应区别情况处理:因国家方面的原因,如为了公共利益、实施城市规划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现时价格计算、返还四项费用,土地的增值归土地使用者所有,以体现“有偿”收回的法律规定;因为土地增值这是个现实的问题,如果不通过评估的方式来确定评估价格,其实就是拆迁人,开发商占了土地增值的便宜,吃亏的是土地权利人.当然,因土地使用者自己的原因,如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而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原价格标准计算、返还四项费用,土地的增值归政府所有。
  同时我也希望市政府在出台拆迁文件时也要把土地的补偿也做明确的规定,以体现诚信政府,使我们六安市民能感受到我们的政府是为人民利益而不是为开发商利益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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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梁允河
  • 执业律所: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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