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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律师在龙湖区法院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辩护

来源:余炳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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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律师在龙湖区法院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辩护

作者:余炳荣律师

[指控]

20081112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陆C伙同刘、袁三人携带作案工具铁水管窜至龙湖区泰山路受害人尹L住处附近,准备向受害人尹L的丈夫讨要被拖欠的工资。受害人尹L刚好从家中出来,三个被告人即上前拦住受害人,在向受害人理论拖欠工资一事并发生争执后,三个被告人用随身携带的铁水管对受害人尹L进行殴打,致其轻伤。

[律师辩护要点]

2009416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充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C的哥哥聘请余炳荣律师出庭为C辩护。在法庭辩论时,余律师从农民工追讨欠薪法律程序的复杂和繁琐谈起,对被告人因追讨欠薪无果的情况下,而采用打人的违法手段进行追讨的行为进行分析,认为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被告人陆C的行为虽已触犯刑法,但该行为与那种无正当工作、寻衅滋事以故意伤害他人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相比,其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据此,余律师建议法庭根据本案具体案情,结合被告人陆C的认罪态度较、有悔罪表现等情节,给予酌情从轻处罚,以体现刑法宽柔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判决结果]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采纳余炳荣律师提出的被告人陆C归案后坦白交代,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2009420日判决被告人陆C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人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注:文中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汕头律师事务所13502766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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