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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到法院起诉离婚

来源:高健律师
发布时间:2007-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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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想要离婚的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如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特困证明或其它证明等。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到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最好委托律师)。

    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的行使诉讼权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

  二、举证指南

  诉讼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法院送达的《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并按照其规定尽可能全面地向本院提供可以证明其主张或反驳对方意见的证据材料等。一般要提供以下材料。

  l、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证明等。

  结婚证如丢失应提供原登记机关的夫妻关系证明。

  居民身份证 (如丢失应提供给予其办理身份证派出所的证明)

  户口证明 (应提供户口薄,如丢失应提供派出所户藉证明)

  2、子女情况的证明子女的自然情况,若为养子女、继子女的,应提供有关证据或加以说明;请求由自己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者其他条件的事实依据;请求给付抚育费数额的依据,如双方工资或者劳动收入的证明等。

  3、财产情况的证明

  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情况证明 ;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者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债权债务房及性质(婚前、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或者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的证明;住房情况的证明,如系私房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如系公房应提供承租使用权证或者借用他人住房的证据。

  三、地域管辖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规定,诉讼时效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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