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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赔偿?

来源:高健律师
发布时间:2007-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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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系根据《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超过该限额的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若该机动车方同时持有其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由该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处理。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且该保险合同尚未到期的,应当依照该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浙江省高院的答复及明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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