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案件主动执行实施办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案件主动执行实施办法(试行)
2013/1/29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调解案件主动执行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落实能动执行工作理念,进一步提高案件的调解质量和执行到位率,将调解与执行有机结合,促成法院内部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院《主动执行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调解案件主动执行的目的是指在坚持立审、审执分离制度的基础上,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之间的工作配合,在做好调解工作的同时,兼顾执行工作,调执并重,以调解促执行,以执行促调解,达到既提高调解成效,又缓解执行难的“双赢”目的。
第三条调解案件主动执行适用于本院审理的所有一审、二审、再审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第四条调解案件主动执行是指经审判法官调解并有履行可能的案件,由审判法官予以主动立案执行。
对于调解书确定分期履行的案件,审判法官负责第一期履行标的的主动执行工作,剩余履行标的由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执行。
审判法官主动执行并结案的(含第一期执行完毕),按照执行和解结案,计入审判法官办案数。
第五条审判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时应适当调查债务人的收入状况、财产情况等可能影响债务人履行能力的情况,以便债权人在全面了解债务人资信能力的情况下,真实地表达并作出是否接受调解方案的意思表示。
第六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配合审判法官调查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审判法官可以请求执行局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具体操作按照执行局“五查”工作流程办理。
第七条经审判法官调解并有履行可能的案件,审判法官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签署《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确认书》。
待权利人签署《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确认书》后,审判法官应填写《主动执行案件移送表》并录入审判信息系统,报请庭领导审批。
第八条 庭领导将审批后《主动执行案件移送表》发送立案庭办理主动执行案件立案手续(上述材料的制作日期不得早于立案日期)。
第九条立案庭应于收到后2日内以“深中法主执字”立案,将《主动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主动执行案件四排信息表》录入审判信息系统发送审判法官。
第十条审判法官在债务人履行完毕后3日内在审判信息系统上以执行和解方式报结,并将纸制档案在当月或次月15日前报结归档。
第十一条主动执行案件债务人主动履行的应免收执行费。
第十二条主动执行案件报结归档应包括下列材料:
1、《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确认书》
2、《主动执行案件移送表》
3、《主动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
4、《民事调解书》或《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行政调解书》
5、《执行和解笔录》
6、《执行收据》
7、《送达回证》
8、《主动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
第十三条主动执行案件的执行款项支付按照本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主动执行案件移送立案、报结按照审判流程管理规定交由各审判庭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各审判庭要指定专人对调解案件主动执行开展情况进行登记,做好相关部门之间的衔接工作。并于每月15日制作报表向研究室作主动执行专项报送,由研究室每月专项统计汇总。
第十六条主动执行案件的绩效考核,由政治部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谭小虹律师](http://d01.lawtimeimg.com/photo/20170418151715pqehinz4kezr29_220wh220.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