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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法院《罢诉息访及执行和解协议》不公问题的申诉意见书

来源:姚飞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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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法院《罢诉息访及执行和解协议》不公问题的申诉意见书


申诉人请求再审改判**县**小学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一案,经多年反映终引起**市法院系统重视,原审理该案的**县法院今年召集我和小学代表到过法院一次,但没有谈成任何结果,后与执行局局长古**谈过几次。古局长起草了《罢诉息访及执行和解协议》,2014年*月*日通知我去签字。在其他二方当事人均未到场,本人尚未来得及反复仔细查看全文内容的情况,法官即催促本人匆匆在其中一份上签字后收走。本人随后立即提出异议不同意再签剩余二份,要求收回签字的那份,但法官说签了字协议就生效,不同意交还给我。在此特就协议存在的问题反映以下意见:

首先,协议虽提到了利息损失,但未提及义务人有加倍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原审判决书竟然也没有写),原审判决的赔偿金加诉讼费超过了5万元,以5万元按人民银行五年以上(拖延8年)贷款年基准利率6.55%加倍计算,逾期利息达6万之多。在之前的商谈中本人从未放弃此权利,就这样签字将造成对本人极为不公的结果。

其次,协议写“义务承担人支付43000即可”,回避了**小学责任,未明确提及小学赔偿金额。谁是义务承担人?仅仅原审败诉被告的学生家长么?本人之所以多年来坚持不懈地申诉,就是因为原审忽略了同案被告小学责任是错判。协议这样写等于否认了本人多年来坚持的申诉成果,化申诉成果于乌有,本人实难接受。**小学出于一已之私,不同意在协议写进自己的赔偿责任和份额,作为教书育人的专业机构,如果连这点敢于承认错误,纠正错误的勇气都没有,又怎么能令将孩子托付给该校的家长放心?

再次,原审仅判决败诉被告学生家长赔偿,本人一直在申诉请求改判小学共同赔偿。按申诉不影响生效判决执行的法律规定,该案的执行工作由**县法院负责。但在申诉难的同时,该案的执行也陷于绝境,**县法院执行局七年来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执行结果,其不作为程度令人发指,直到**中院指定**市**区法院介入后才有所作为,虽仅执行到位区区5400元,但也比**县法院好得多。学校和学生家长,哪个更好执行是不言而喻的,法院的错判和本案的执行困境有着直接因果关系。

最后,原审生效判决没有写学校诉前支付过5000元,但在协议中法官却写进去了。这从一个侧面可以证明学校是有责任的,否则学校早就要求我归还这5000元了(我向学校打的是5000元借据)。法官这么写无疑维护了学校的利益,但强加给申诉人却是不公平的。

请求法院收回《罢诉息访及执行和解协议》,对相关内容作出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的修正后再交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履行。

以上申诉意见请法院领导明鉴!



申诉人:

法定代理人:

2014年 6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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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姚飞军
  • 执业律所: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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