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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房东拒不过户怎么办?

来源:毛万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0-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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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房东拒不过户怎么办?

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未能自动履行产权过户义务。对此,实践中买受方既有主张确权的,也有要求出卖人履行产权过户义务的,如何处理?

关键词:二手房 房屋买卖合同   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毛万国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3062716322


  答: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间存在的是债权债务关系,买受人只能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按约将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买受人不能依据买卖合同而直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实践中也可能由于出现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等法定情形,而导致买受人不能实际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情况发生。同时,确权之诉系对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如何归属等加以确认,而如前述,在出卖人未自动履行所有权移转义务前,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缺乏基础。因此,对出卖人不履行产权过户义务的,买受人不能直接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只能按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履行产权过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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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毛万国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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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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