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怎么办?
来源:周泽高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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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双方在买卖合同或者借款合同等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怎么办?
对于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不同的规定。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1260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作废。
因此,从2021年1月1日起,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双方在买卖合同或者借款合同等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6条的规定,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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