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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荣律所】星期天普法12月1日起此类涉药品案件不再定罪处罚

来源:周泽高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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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12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共十二章155条,其中对何为假药劣药,作出重新界定,按假劣药论处情形被删除。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

 旧版《药品管理法》(2015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变质的; 

 ()被污染的; 

 ()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超过有效期的;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新版《药品管理法》(2019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根据新版《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违反本法等情形,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标准见下文),仍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相比之前,只要卖了几片未批的进口药就可以定罪来说,新药品管理法的修改使此类案件的处罚有了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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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江西昌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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