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惠州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三新工业区。
申请人因光科技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惠州市区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10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红光科技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本案应由惠州市区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如下:
首先,红光科技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准。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依双方签定的《采购合同》第五条:交货方式及交货时间,供方送达需方指定地点,由此可见,双方合同履行地,是惠州市而非东红光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因此,东乡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东乡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惠州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