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纪陈律师

朱纪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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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聚众斗殴)

来源:朱纪陈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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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的一审辩护人。在受理此案后,我认真研究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详尽地查阅了有关本案的全部案卷资料,会见了被告人,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对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起诉书已认定被告在案发后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主观恶性不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第一次犯罪,以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初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2、被告人当庭认罪并且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积极主动交待了自己参与作案的全部行为,同时,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在律师会见时表示同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三、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刑法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本案被告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

                                       律师   朱纪陈

                                   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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