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宏起律师

黄宏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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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中的六大连带责任

来源:黄宏起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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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授权不明时的连带责任(民通65条第3款)。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1、责任主体:本人与代理人,向第三人负连带责任。2、法定情形:本人在委托书中授权不明,故本人负主要责任。3、代理人负补充性连带责任。

    二、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连带责任(民通66条第3款)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1、责任主体:代理人与第三人,向本人负连带责任;2、法定情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三、无权代理中的连带责任(民通66条第4款)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责任主体: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向本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情形:第三人明知代理人为无权代理,仍与之为民事行为

    四、违法代理中的连带责任(民通第67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责任主体:本人和代理人,向第三人负责  2、法定情形:代理人明知违法仍代理,或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

    五、转委托授权不明时,代理人与有过错的次代理人对本人的连带责任(民意81条)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1、责任主体:代理人与次代理人,向本人连带责任2、法定情形:转委托授权不明,本人向第三人赔偿之后,向代理人与有过错的次代理人追偿。

六、共同代理人的连带责任(合同法409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本人连带责任。1、责任主体:共同代理人,向委托人负责任2、法定情形:共同代理人就过错的共同代理行为对本人承担连带责任,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的除外

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民法通则》实施意见

81、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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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黄宏起
  • 执业律所: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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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50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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