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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刑辩网》发布应东峰律师刑辩案例: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经辩护无罪案

来源:应东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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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刑辩网》发布应东峰律师刑辩案例: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经辩护无罪案发布时间:2009-02-07 18:25:50 浏览次数:1460[案情简介]
    1998年3月12日上午,浙江省仙居县大战乡外村村民王某某的丈夫李爱弟卖树回家后吃了王某某为他留下的面条即中毒死亡。经法医鉴定,李爱弟系毒鼠强中毒死亡。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王XX、王某某被列为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1998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
    2001年2月1日,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2000)刑诉字第102号起诉书指控王XX、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应东峰律师依法接受被告人王某某的委托担任王某某的辩护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对于被告人王某某,控辩双方的焦点是王某某有无杀死丈夫李爱弟的主观故意和有无杀死丈夫李爱弟的行为(包括不作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东峰律师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依据事实和法律明确提出被告人王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应东峰律师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主观上没有毒死李爱弟的故意,也没有毒死李爱弟的动机;客观上没有毒死李爱弟的行为(包括不作为),不具备构成故意杀人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和客观方面要件,应宣告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经台州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XX与被害人李爱弟妻子王某某长期通奸后为达到共同生活的目的,双方约定于1998年3月11日共同外出,王某某因故而变卦失约。1998年3月12日早上,被告人王XX趁王某某丈夫李爱弟外出卖树之机,到王某某家责问王某某为何不跟他共同外出,当得知王某某系由于亲属规劝和顾忌兄弟的婚姻关系而未履约外出时,即产生了用毒药毒死李爱弟的主观故意。同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XX携带老鼠药来到王某某家,趁王某某家无人之机将老鼠药倒入王某某为李爱弟准备的面条中,被害人李爱弟卖树回家后吃了该面条即中毒死亡。对此,王某某并不知情。法院认定,王某某的辩护人应东峰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信,遂作出被告人王某某无罪的判决。2001年3月9日,王某某获释放。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审宣判其无罪不当。被告人王XX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应东峰律师作为王某某的二审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再次为王某某作无罪辩护,坚持王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认为台州中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驳回抗诉,维持对王某某的无罪判决。在二审的法庭辩论中,检察员也认同了辩护律师应东峰关于王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对原审法院宣判王某某无罪没有异议。2001年11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认定台州中院对王XX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无不当;认定台州中院宣判王某某无罪正确,裁定驳回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被告人王XX的上诉,维持原判。
以下公布的是应东峰律师的辩护要点。

[辩词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方面必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包“不作为”),而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根本不具备这两个要件。被告人王某某既没有毒死李爱弟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毒死李爱弟的行为,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被告人王某某不具备毒死李爱弟的犯罪故意,没有毒死李爱弟的动机。
台州市检察院抗诉称被告人王某某对毒死李爱弟“有着明显的放任故意”。本辩护人认为这一抗诉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1992年11月与李爱弟结婚,1993年生儿子李伟波,夫妻关系较好,没有发生过什么利害冲突。被告人王某某是个连初小文化也没有的农村妇女。丈夫李爱弟勤劳俭朴,务农之余干木工和做卖树生意,在夫妻共同勤俭持家下,其家庭生活在当地还算可以。婚后,李爱弟没有打骂虐待王某某,夫妻和睦。王某某在村里表现也比较好,从不与人吵架打架,村里许多人称王某某是个好心人。被害人李爱弟的父、母、兄、姐、妹等亲属都认为王某某不可能也没有理由要毒死李爱弟。
两被告人在1997年4、5月间发生过通奸行为。但通奸行为与杀人故意、杀人动机的产生没有必然的联系。第一被告人是个劳改释放人员,是个杀猪的屠夫,1976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村里的人都怕他三分。被告人王某某与第一被告人的通奸行为是出于对第一被告人的惧怕心理而屈从的。被告人王某某没有也不可能把自已的后半生许给第一被告人而把自已的丈夫李爱弟毒死的想法。抗诉人从被告人王某某与第一被告人通奸的事实推理出被告人王某某必然产生毒死丈夫李爱弟的杀人故意和杀人动机。本辩护人认为,抗诉人这样的推理,逻辑上是错误的,与客观事实也是不相符的。
二、被告人王某某没有毒死李爱弟的犯罪行为(包括不作为)。
台州市检察院抗诉称“1998年3月12日早上,被告人王XX趁李爱弟外出卖树之机到王某某家提出毒死李爱弟,被告人王某某未加反对,后明知王XX在面条中下毒仍让李爱弟吃。对这一事实,原审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作过多次供述,所供情节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省高院发回重审后,在补充侦查期间,王某某又作过明确供述”。
本辩护人认为,抗诉人的这一抗诉理由不能成立。
1、在一审庭审及二审庭审中,被告人王XX明确陈述他从耒没有与王某某商量过要毒死李爱弟,从耒没有与王某某商量过用老鼠药毒死李爱弟的事。
2、被告人王XX在侦查阶段也明确陈述他从耒没有与王某某商量过要毒死李爱弟,从耒没有与王某某商量过用老鼠药毒死李爱弟的事。王某某没有看到也不知道面条里放老鼠药的事。请看公安卷中侦查人员讯问王XX笔录第48页、第52页、第55页的记载:
问:(3月12日早上)你为什么对王某某发火,表现出很气的样子?
答:为我事先与王某某讲好,3月11日我在城关车站等她,同伴到黄岩去的,但王某某又没有去,害得我白等了一日。
问:(3月12日早上)你与王某某发生关系时,除上面讲到的这几句话(指问王某某头天为什么不去黄岩)外,还有其他什么话讲过?
答:没有。
问:你在王某某屋里投放老鼠药时,王某某与伟波在什么地方?
答:当时王某某与伟波出去嬉了,至于去什么地方嬉,我不知道。
问:你在投毒之前和投毒之后,有否将你想毒死李爱弟的想法同王某某讲过?
答:没有讲过。
问:真的没有讲过?
答:没有。
被告人王XX的上述陈述证明王XX没有向王某某提出毒死李爱弟,那么就不存在王某某未加反对之说了;也证明在王XX往面条里放老鼠药时王某某不在家,王某某不知道面条里放有老鼠药,那么也就不存在明知在面条中下毒仍让李爱弟吃之说了。
3、关于王某某1998年3月14日讯问笔录和2000年6月10日讯问笔录:
(1)1998年3月14日讯问笔录中有关王某某要跟王XX生活的内容、有关商量要用老鼠药把李爱弟毒死的内容、有关王某某在灶前看着王XX把老鼠药放进面锅里的内容及2000年6月10日讯问笔录中有关王某某看到王XX脸色铁青、神色紧张,猜想王XX肯定已拿耒老鼠药放在身上的内容均不是被告人王某某本人的真实供述。
(2)王某某的上述讯问笔录内容与王XX的陈述相互矛盾,且王某某的上述二次讯问笔录本身前后自相矛盾。
根据证据规则,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没有消除,不能作为定罪证据。抗诉人将相互矛盾且无法消除的材料用作抗诉的证据,违反了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不符合证据必须真实性、合法性、一致性、排他性的要求。
4、被告人王某某在一审庭审中和今天的二审庭审中,一直喊冤叫屈,肯定自已从没有要毒死李爱弟的想法,王XX从没有与她提过要毒死李爱弟,她根本不知道面条中放有老鼠药。
三、被告人王某某发现李爱弟出现不良症状后即大声呼救,积极参加抢救,并叫人去报案,已尽到一个做妻子的义务,不存在王某某见死不救、不作为杀人问题。抗诉人在抗诉中一会儿说王某某见死不救,不尽做妻子的义务,不作为杀人;一会儿又说王某某参与抢救,未阻止他人报案,只是掩饰罪行的手段而已。在这里,抗诉人又犯了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使人们在碰到他人危难时无所适从,究竟是救好还是不救好。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没有毒死李爱弟的犯罪故意,没有毒死李爱弟的犯罪行为(包括不作为),根本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无罪是完全正确的,台州市检察院的抗诉不能成立,请省高院裁定驳回台州市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台州中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的无罪判决,以维护我的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法院判决摘要]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摘要:
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就公诉机机关指控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提出的异议,经查,被告人王某某虽多次供述了该犯罪事实,但所供前后矛盾,且得不到其他证据的证实;被告人王XX虽多次供述作案当天上午与王某某讲要给李爱弟毒死时,王某某未加反对,但对王某某是否知道自己已投毒均未供述,且也多次否认与王某某讲过要给李爱弟毒死;王某某同监人犯羊连球、张爱娥和王XX同监人犯张永平、季宏毅的证词均未反映到王某某实施了犯罪行为,上述供证均对王某某有利,且王某某在李爱弟中毒后积极参与抢救,又未阻止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某的作案动机也存在问题。故就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王XX到王某某家提出毒死李爱弟时王某某未加反对,且王某某明知面条有毒仍让回到家的李爱弟吃,致李爱弟中毒死亡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就本案事实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均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与他人通奸后为达到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竟用投毒的方法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视本案的具体情节,尚不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摘要:
被告人王某某虽多次供述其明知王XX在其给李爱弟准备的面条中下有毒药,但其所供具体细节不仅前后矛盾且多次翻供,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原判据此不认定其参与故意杀人并无不当。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提出的抗诉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审法院宣判其无罪正确。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就原审判决所提出抗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提出王XX无罪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如下:
一、驳回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二、驳回被告人王XX的上诉;
三、维持原判。

[媒体报导]
2001年4月16日《台州商报》报导:律师仗义执言为被告作无罪辩护 村妇关押三年获无罪释放
2001年4月20日《今日早报》报导:“我冤枉,我没有毒死丈夫” 关押1090天后,仙居一苦命女子被无罪释放
2004年4月20日《今日早报》报导:三年冤屈一朝雪 浙江一被判无期女子被无罪释放
2001年4月23日《台州日报》报导:三年前她因涉嫌与人谋杀丈夫而被捕,后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上诉后,省高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台州中院重新审理后,作出公正判决。于是,在关押了1090天后------“杀夫”女子被无罪释放
2001年12月26日《台州商报》报导:仙居3.12投毒杀人案二审有果,省高院维持原判:村妇王桂香无罪
2002年元旦《仙居报》报导:“法律为我讨回公道”、“我为王桂香作无罪辩护”
2004年11月19日《仙居新闻》报导:无罪村妇获国家赔偿。  
2004年11月25日《台州日报》法治时代专栏报导:仙居村妇 错关近三年 获赔六万
2004年11月26日《浙江法制报》:本案中杀人的只是那个奸夫 仙居农妇被错关三年获赔六万
2004年11月28日《今日早报》报导:“当代潘金莲”诉讼终摘恶名 被错关三年获赔六万元
2004年11月30日 《温州日报》:夫被毒蒙恶名 入狱三年才释放 蒙冤女获国家赔偿6万元
2004年12月28日《南京晨报》报导:冤屈“潘金莲”怒讨国家赔偿
   《法制与新闻》杂志2005年第一期报导:当代“潘金莲”蒙冤记;《文摘报》作了转载。
   《民主与法制》特约记者焦友龙编著的《笑看人生——纪实文学作品集》一书报导:“潘金莲”之辱难平啊,不屈农妇叫板检法两家
   《上海法治报》20091123日用整版篇幅报导应东峰律师刑辩案例:村妇被控毒杀亲夫判无期律师力作无罪辩护获释放——现代潘金莲洗冤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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