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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是否有责任?

来源:朱丹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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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312,长沙市居民刘某某将自己所有的私家车借给拥有驾照的朋友张某使用。张某驾该车出去晚饭应酬后,大醉。由于当时正处于全国严打酒后驾驶的高峰期,张某便将车钥匙交给同去应酬的同事贾某,请贾某将他送回家。贾某刚从部队复员,拥有两年的熟练驾驶经验,但尚未取得地方上的民用驾照。由于当晚下雨,天黑路滑,车速过快,贾某不慎将违章横穿马路的路人向某某撞到。经交警认定,贾某无照驾驶,对该起事故负全责。后经法医鉴定,向某某左腿股骨干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向某某据此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将驾驶人贾某、借车人张某、车主刘某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等共计人民币十万元。

该案系一起既典型又特殊的借车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说它典型,是因为在借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大多会选择将车主与驾驶员一同告上法庭,以期求得赔偿的最大化以及赔偿渠道的畅通。说它特殊,是因为该案中借车人本身并没有驾驶车辆,而是将车交给他人驾驶。那么,在该案中,各方的责任应当如何划分呢?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各方都有责任,唯独车主刘某某没有责任。为什么这么说呢?请看对该案各方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详细剖析。

第一,            受害人向某某违章穿越马路,应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虽然交警部门根据贾某无照驾驶的情形判定贾某对该起事故负全责,但这并不意味着免除了向某某的民事责任。交警部门之所以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判定贾某负全责,乃是根据交警部门内部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判定。在民事诉讼中,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只能当做一般证据使用,并不能作为法官判定各方当事人责任的唯一依据。实际上,在我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并未规定驾驶员无照驾驶就可以免除受害人的违章责任。而从法理和逻辑上来讲,驾驶员无照驾驶并不能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受害人向某某仍然需要为自己的违章行为买单。

第二,            驾驶员贾某在天黑路滑的情况下未能谨慎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也是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对该起事故也负有一定责任。至于他无证驾驶的情形,虽不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但也属于违章驾驶的过错行为,应当接受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同时也应当对该案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第三,            借车人张某,将车辆交给无照的贾某驾驶,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应当注意的是,贾某系接受张某的请求,为张某利益计算,好意施惠。因此,在受益范围内,张某负有更多的民事责任。

第四,            车主刘某,将车辆借给拥有合法驾照的张某使用,已经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对该起车祸的发生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该案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虽然《侵权责任法》是在201071日生效,但是,法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我国《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都确立了“无过错无责任”的原则。虽然《民法通则》中将“高危作业”导致的人身损害确立为无过错责任,但是,“高危作业”指的是高热、高压电、高速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汽车驾驶作为一种普通出行方式,不属于“高危作业”范畴。另外,《侵权责任法》第九章专门规定了“高危作业”的情形与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并未将“驾驶机动车”作为其中的一种加以规定。因此,汽车驾驶不属于高危作业,各方当事人所承担的仍然是过错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划分各自的责任。车主将车借给别人的时候,只要尽谨慎注意义务,完全可以从该类事故中得到责任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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