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是否有责任?
该案系一起既典型又特殊的借车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说它典型,是因为在借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大多会选择将车主与驾驶员一同告上法庭,以期求得赔偿的最大化以及赔偿渠道的畅通。说它特殊,是因为该案中借车人本身并没有驾驶车辆,而是将车交给他人驾驶。那么,在该案中,各方的责任应当如何划分呢?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各方都有责任,唯独车主刘某某没有责任。为什么这么说呢?请看对该案各方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详细剖析。
第一, 受害人向某某违章穿越马路,应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虽然交警部门根据贾某无照驾驶的情形判定贾某对该起事故负全责,但这并不意味着免除了向某某的民事责任。交警部门之所以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判定贾某负全责,乃是根据交警部门内部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判定。在民事诉讼中,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只能当做一般证据使用,并不能作为法官判定各方当事人责任的唯一依据。实际上,在我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并未规定驾驶员无照驾驶就可以免除受害人的违章责任。而从法理和逻辑上来讲,驾驶员无照驾驶并不能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受害人向某某仍然需要为自己的违章行为买单。
第二, 驾驶员贾某在天黑路滑的情况下未能谨慎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也是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对该起事故也负有一定责任。至于他无证驾驶的情形,虽不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但也属于违章驾驶的过错行为,应当接受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同时也应当对该案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第三, 借车人张某,将车辆交给无照的贾某驾驶,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应当注意的是,贾某系接受张某的请求,为张某利益计算,好意施惠。因此,在受益范围内,张某负有更多的民事责任。
第四, 车主刘某,将车辆借给拥有合法驾照的张某使用,已经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对该起车祸的发生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该案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虽然《侵权责任法》是在2010年7月1日生效,但是,法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我国《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都确立了“无过错无责任”的原则。虽然《民法通则》中将“高危作业”导致的人身损害确立为无过错责任,但是,“高危作业”指的是高热、高压电、高速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汽车驾驶作为一种普通出行方式,不属于“高危作业”范畴。另外,《侵权责任法》第九章专门规定了“高危作业”的情形与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并未将“驾驶机动车”作为其中的一种加以规定。因此,汽车驾驶不属于高危作业,各方当事人所承担的仍然是过错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划分各自的责任。车主将车借给别人的时候,只要尽谨慎注意义务,完全可以从该类事故中得到责任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