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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最新规定

来源:陈海滨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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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修订版,对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制度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主要有以下几大变化:

1、对于刑事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新规定第三条,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从字面意义上理解,似乎改变了以羁押为主的司法现状,采取了以取保候审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的转变。但落实到司法层面,一则尚需要时日,二则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如果不能从技术层面加以明确,“取保难”的现状可能短期内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因此尚不能盲目乐观。

2、取保候审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执行,但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取保。

新规定第16条明确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取保候审以户籍地为原则,但如有经常居住地,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执行。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已经存在以经常居住地执行取保措施的现象,这次从立法层面予以了确认,有助于流动人口的监管。

3、对取保候审期间离开居住的市县的程序进行了明确

新规定第19条,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需要离开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如有紧急事由,可以短信、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但应当及时补办书面申请手续。对于因工作、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包括我办理的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因老家有事或者工作上的需要,要短暂的离开所居住的地方,我都建议事先跟承办民警联系,征得对方同意,而实践中,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也都会允许。如果不事先通报,一旦发生不可预料的情况,比如手机停机、关机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情形,而公安机关正好有事联系不上,误以为脱保,后果就不堪设想。新规定细化了离居程序,将现实中的做法细化、合法化,做到了有法可依。

4、规范了取保候审的工作衔接

新规定较为详细的规定了取保候审的变更、解除和衔接问题。强调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的,应当及时对当事人解除取保候审措施。我办理的十多起无罪释放案件中,绝大部分被撤销案件作下刑处理时,公安机关都能及时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但也有极个别的因各种原因,取保自然到期。新规定则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防止必须在-取保期限届满时,公安机关才解除取保的现象,有助于当事人早日解除精神上的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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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海滨
  • 执业律所: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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