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火明律师

陈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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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珠海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一死一伤飞行员,第一主犯怎保命

来源:陈火明律师
发布时间:200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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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一伤飞行员,第一主犯怎保命?

 

一、案情简介:

珠检公诉[200X]X号指控被告人程XX,,汉族,33,高中文化,黑龙江省人,被告人刘XX,,汉族,36,小学文化,黑龙江省人,被告人周XX,24,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人,被告人郭X,,汉族,24,小学文化。犯故意伤害罪….

200X4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XX与周XX在珠海市拱北水湾路酒吧街“红色”酒吧找到刘XX的女朋友梁XX并劝其回家。因梁不愿回去,被告人刘XX与梁X发生争吵。此时,被害人张XX(谋民航飞行员)、毛XX(谋民航飞行员)与张X(谋民航飞行员)从酒吧出来,看到被告人刘X在用手拍打梁XX头部,张X出言阻止,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刘XX与周X就踢打张X,后被张XX与毛XX阻止。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刘XX让周XX打电话将被告人程XX、郭X以及陶X(另案处理)叫到“红色”酒吧门口。被告人程XX采用刀刺,被告人刘XX、周XX、郭X采用拳打脚踢的手段共同殴打被害人张XX、毛XX,被害人张XX被部被刺三刀,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毛XX腹部被刺两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XX系生前被单刃锐器刺切背部右侧右肺、肝脏、右肾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毛XX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

二、办案情况介绍:

本律师受第一被告人程XX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受理案件后,本律师会见被告人程XX,查看本案材料,因本案造成的后果严重,我的当事人是第一被告人,一般情况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在这种情况下,本律师只能尽力保住当事人的命了。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的原告人(受害人及家属等),如果能和被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刑事部分量刑一般会从轻处罚,但在本案中,因飞行员身份特殊,其民事起诉赔偿部分要求800多万元,被告人及家属无能力赔偿,双方也达不成协议,这点对本案不利,另外,因位本案被害人身份特殊,社会压力舆论也很大,加之本案被害人没有过错,刑事处罚对我的当事人极为不利,最关键的是,因本案有四为被告人,其他三为被告人犯案后统一了口径,把责任推到了我的当事人头上,对关键的问题不承认,只有我的当事人什么都说,没有任何介心。在这中情况下,本律师只有从本案证据的论述上寻找突破口。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X)珠中法刑初字第2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被告人程XX、第二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第三被告人周XX、第四被告人郭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最后我的当事人命还是保住了。他的判决和第二被告人一样都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结果本案就没有一个死刑立即执行的了,一死一伤飞行员,没有一人去抵命。

          

附刑事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程XX的委托及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的委派担任其辩护人,本辩护人通过认真查阅本案的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和参与本案的庭审,对本案事实有了比较客观的了解,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程XX是本案的参与者,但不应该是本案的第一被告人。

        本案的起因是因被告人刘XX和受害人张X发生纠纷,被告人刘XX要被告人周XX打电话叫被告人程XX来帮忙打架的。刘XX的口供说要周XX打电话要程XX来喝酒和吃烧烤这与客观事实不符,当时刘XX并没有说要周XX打电话要被告人程XX来喝酒和吃烧烤,被告人周XX也是明说了刘XX和人吵架,要被告人程XX来帮忙,当时保安队长也很清楚刘XX打电话要人来打架的,所以才要其他保安(陈旭耀)来看住刘XX、周XX等人,何况当晚他们刚喝完酒,人都还是醉的,刘XX也不是去喝酒的,而是去寻找他女朋友而和受害人发生纠纷的,刘XX的本意就是想打人的,而且,程XX所打的对象是刘XX指给程XX的,另外,被告人程XX所捅的受害人就只是本案的受害人毛XX,毛XX的证言很清楚就能证明,但他只是受了重伤。可以肯定的是,死者张XX绝对不是程XX所捅的,尽管共同犯罪中的一些被告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在口供时说了很多不能自圆其说的假话,但是,从现场情况和鉴定结论分析,死者张XX的血就是留在了被告人刘XX的身上,伤者毛XX的血流在了周XX的身上,而且,当时刘XX和周XX手里都有刀的,周XX在法庭上也指控其他三人在现场都拿出了刀的,保安陈旭耀亲眼看到刘XX是带了刀在手里,郭X为了逃避责任,将刺伤死者的人说成是程XX所为,这是不可信的,在现场那么多人都没有看清具体怎么刺伤人的,当时那么多人都没有看清受害人受伤的部位,作为在那里具体打架的人,就只看到别人怎么刺人,刺在哪个部位都这么清楚吗,只有自己是受伤者或者动手的人才可能这么清楚受伤者伤在什么部位,当然,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把责任推给同案人是最合理的了,但是,只要认真思考,就会发现,说假话是很难自圆其说的,客观的物证和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证言更有说服力,从几个被告的口供来看,只有程XX的口供最与客观的事实相符(程富生说了和周XX共同伤害毛XX与鉴定结论吻合,说周XX给了三次电话与电话清单吻合,说伤人的部位与毛XX的伤吻合,周XX只看到郭X在打张XX,没有看到程XX捅张XX,保安队长看到捅人的动作与程XX口供吻合),为什么刘XX其它什么都没有看清,没有记住,却刚好看到受害人右腰流血了呢?郭X只只看清楚程XX刺死者右腰,并说其他被告没有刀呢,这就是典型的此地无银三百两,这只能解释为:刘XX和郭X自己捅的人,当然就知道受伤人所受伤的部位的,从受伤人受伤的部位这样也就能够判断死者张XX是谁捅死的。从本案来说,就算不能查清楚死者张XX是谁捅死的,但至少可以肯定程XX没有捅死者张XX,公诉机关不能将查不清楚的犯罪都记在被告人程XX的头上,所以,本案无论从起因看还是从实施犯罪的过程和结果来看,程XX都不是本案的第一主犯。程XX只应该承担他相应的责任,希望公诉和审判机关都不要被狡猾的嫌疑人逃避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二、本案被告程XX认罪态度好,对所犯罪的事实供应不悔,根据其认罪态度,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三、本案被告程XX过去表现很好,没有犯罪前科,请法庭酌定从轻处理。

辩护人:陈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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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火明
  • 执业律所: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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