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雪律师

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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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知识产权

买卖合同缺乏证据的处理方法

来源:杨雪律师
发布时间:200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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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5年原告北京某公司与被告某市工商银行分行口头协商,为其下属某支行提供ATM机两台,并负责安装。如使用满意,被告下属支行全部都由原告提供并安装此种ATM机。但在原告实际安装后,被告使用不久就私下委托其它公司为全部下属支行安装了ATM机。在原告要求支付两台ATM机价款时,被告不予支付,理由是原告为宣传自己的产品无偿为被告安装的。

法律分析

本案最大的问题是无书面证据直接证明双方买卖合同的存在。律师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供了安装两台ATM机的施工人员的证言,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的原告工作人员的证言,原告对其他客户销售此型号ATM机的发票,并提供原告销售ATM机对外报价单及网络其他企业的参考价格。通过以上间接证据的提供,来证明两台ATM机系原告安装,原告的工作人员参与合同的达成以及ATM机的价格。本案最终胜诉。

律师提示

大量的经济活动出现,必然会引发纠纷。所以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非常重要。它不但起到直接证明作用,约束合同当事人的作用,特别是在发生争议时,有利于合同争议的解决。不论合同标的额的大与小,复杂与否,签订书面合同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作为法人单位一定要有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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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杨雪
  • 执业律所: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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