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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离婚时对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分割

来源:杨雪律师
发布时间:200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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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离婚时对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分割
在越来越宽松的投资环境下,夫妻用共同财产与他人组建公司的情况愈来愈多。从而导致离婚时对夫妻共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进行分割时有发生。但出资额的分割与普通财产的分割有着极大的区别。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夫妻仅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有出资额,而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内部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这种转让成功与否要取决于公司过半数股东的意见。如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又放弃优先购买权,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如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如不愿意购买,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由上述规定可知,这种出资额的分割,要受到《公司法》中有关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严格限制,《司法解释》显然将非股东的夫妻一方视同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并未因其是夫妻关系而予以特殊对待,从而使该《司法解释》与《公司法》的规定衔接一致。也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在保护夫妻依法分割共有财产的同时,也充分维护了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及其人合性。所以夫妻在离婚时双方关于共有出资额的约定,必须要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否则不会产生股权转让的效力,也不会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同时要强调的是,如果夫妻均为同一公司的股东,在离婚时对于出资额的分割,只需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规定就可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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