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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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私募股权基金

来源:杨雪律师
发布时间:2009-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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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股权基金的来源及在我国的发展

私募股权基金于1976年起源美国。早期的私募股权基金都是政府为实现特定目的而设立的。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领域、参与的投资机构及人员、基金规模不断扩大,成为继银行贷款、IPO之后最具潜力的融资手段。

我国最早的私募股权基金出现在1985年。当时我国政府为了促进科技成果的生产力转化而专门设立了中国科招高技术有限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真正发展时期是90年代后期至2000年初,目前在创业投资领域比较有影响的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均是在此阶段设立的。此后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因受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及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相关制度的缺失出现了一段时间的波折。但随着当前我国创业板的推出,各地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不断建立,社会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热情的空前高涨,多层次资本市场及创业投资领域法律政策的不断完善与发展,这必将促进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进入一个全新高速发展的新阶段。

        二、当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意义

1、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因受我国传统融资体系及中小企业自身运行特点的制约,一直以来资金的缺乏成为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大问题。而私募股权基金为这些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新的融资渠道。私募股权基金通过吸引机构投资者,创业引导基金,富裕个人等主体投入资金,来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2、增值服务

          私募股权基金在向中小企业注入资金后,还会利用自身的优势为被投资企业在发展战略,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管理等多方面提供服务,从而与中小企业共同成长发展。

          三、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立法状况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目前来看主要存在三种组织形式,公司制、信托制及有限合伙制。相应的法律依据分别是<<公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相关部委又出台了配套规章制度,<<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

相关法律文件的出台,使我国高速成长的私募股权基金更具备可操作性与执行性。但同时也要看到相关的规定还存在缺陷,矛盾之处,还有待于立法部门的修正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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