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郑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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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适用婚姻法新解释案宣判

来源:沭阳郑刘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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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1-08/25/content_32316.htm

本报宁波8月24日电 (记者 陈海滨 通讯员 郑智杨)7月底,市民孟芳(化名)向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许峰(化名)离婚,并要求分得一半房产。昨天,北仑法院依法对上述案件作出判决,这也成为了浙江首例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的离婚判决。

  今年30岁的孟芳和34岁的许峰都是湖北人,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0月登记结婚。2009年2月,两人生下一个儿子。此后,夫妻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最终两人选择了离婚。房产的归属成为了两人的争议焦点。

  孟芳说,“在我们还没有结婚登记之前,我给许峰3万元付新房的首付,从10月18日开始,我们一起付按揭,所以房子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而许峰认为,讼争房屋是他婚前购买的,婚后两人按揭归还了3年多,共9万多元,他同意房产按揭部分的一半还给孟芳。

  据了解,争议房产位于北仑城区新兴繁华地段,购买时间为2007年9月,早于两人登记结婚的时间。房产登记的名字是许峰,当时房屋总价为49.9万元,首付16万元,向银行贷款33.9万元,该款自当年10月18日开始还款。按现在的市场价,该套房屋可能卖到120万元,但双方最后均同意不进行评估,按原价格两倍计算该房屋价格,即100万元。

  根据刚刚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讼争的房屋系被告婚前签订买卖合同,并由被告支付了首付款,且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该房屋应属于被告所有,设立在该房屋上的银行借款系被告个人债务,应由被告承担。至于原告主张其婚前出资购房款3万元,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经查,2007年10月18日至2011年6月17日,双方共同还款约9.7万元。房屋原价49.9万元,双方一致确认讼争房屋按原有价格的两倍确定价格。据此,法院如下计算共同还贷及财产增值的补偿额9.7万元÷2×2=9.7万元,被告应当补偿原告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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