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官司中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来源:刘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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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除双方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之外,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在分割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双方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的债权、债务处理。
2.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3.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送给对方的赠与性的财物,可按照赠与的法律关系不予返还,或根据对方(赠与方)情况的需要由收受方予以适当部分返还。
4.一方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金钱的,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意见》第18条规定处理。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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