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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应在什么期限内提出?

来源:刘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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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赋予当事人撤销权利的同时,为促使权利人尽快地行使权利,也为了避免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还对当事人行使这项权利规定了除斥期间,即规定了行使撤销权的有效期间。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之所以规定可撤销婚姻制度,就是基于对包办、买卖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考虑,婚姻关系有其特殊性,它是家庭的开始,规定1年的权利期限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尽快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免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同时,婚姻关系维持时间久了,又会涉及子女问题。但实践中,特别是拐卖婚姻情形下,女方常常被软禁,根本不可能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所以,这种情形下,为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行使期限从其被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一年”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定的权利的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其目的是为了促使撤销权人尽快地行使权利,以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和社会关系的稳定。除斥期间经过后,撤销权即归于消灭,使可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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