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旭锋律师

张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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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当事人虚假陈述,当庭罚款¥10,000元

来源:张旭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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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我们在看港片时经常听到这句对白。你可以不说话,但是庭审时你不能乱说话、更不能说谎话。

20151022日下午,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中,由于上诉人郑某虚假陈述,被法庭当场判处罚款1万元。据了解,郑某与顾某、徐某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公司,郑某系原法定代表人。因公司运营产生纠纷,公司监事顾某于2014915日通过邮政快递通知郑某、徐某于2014108日召开临时股东会,顾某、徐某如期参会,但郑某未参会。会议通过罢免了郑某的执行董事职务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决议,并要求其于20141015日前向公司移交营业执照原件、公章、财务章等。公司将股东会决议内容告知了郑某,但郑某拒不办理交接,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双方因而成诉。

2015413日,郑某在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参加庭审。开庭前,郑某签署了如下保证书:“对法庭的询问保证据实回答,如作虚假陈述,服从法庭的制裁……”

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顾某提供的郑某签收的邮递快件回单及查询单确认,郑某确实收到了该邮件。遂判决股东会决议有效,郑某应当向公司移交营业执照原件、公章、财务章等公司证照。

郑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728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组织听证。法院向邮局调取了《投递邮件清单》原件,通过比对,字迹和郑某笔迹基本相同。但郑某仍拒不承认,并要求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经过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投递邮件清单》中收件人签章栏郑某签名笔迹确系本人所签。庭审中,审判长当庭宣读了鉴定机构对郑某笔迹的鉴定结论。郑某仍强调自己从未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通知的邮政快递,股东会决议对其没有效力,要求法院改判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而被上诉方坚称郑某已经收到股东会通知的快递,并已签字,要求法庭驳回郑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此次庭审持续了一个小时,双方当事人展开了充分的辩论。随后,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说服力,能够证明郑某确实签收了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本案股东会召集程序合法,股东会决议有效。郑某应当按照股东会决议交出上述公司证照。故法庭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终审判决。

由于郑某在该起案件中多次虚假陈述,妨碍案件审理,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具体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当庭决定对郑某处以罚款一万元。(来源: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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