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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婚前房产过户到配偶名下是否缴纳税费

来源:张旭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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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房博士律师团 张旭锋律师

前言:房博士律师团汇总编辑整理,根据全国通行法律法规撰写,各地政府掌握尺度不尽一致,内文仅供参考欢迎来电咨询。

总体政策法律导向: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自愿变更房屋、土地权属,一般不涉及资金或其他权益的往来,不能简单视同于买卖、交换或者赠与行为;二是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是房地产在家庭内部的调整,在目前房地产是社会上大部分家庭主要财富的情况下,有必要给予一定的照顾;三是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相关税费政策社会关注度较高,给予减免符合民意。

内文:将婚前房产过户到配偶名下,属于夫妻一方将其所有房产变更登记为另一方名下(当然也包括夫妻双方名下,以下同理),从法律形式上讲是夫妻一方将其全部或部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另一方的赠与行为,应按税法以下有关赠与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营业税——免征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不缴纳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纳税人因免征营业税未实际缴纳营业税的,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土地增值税——免征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夫妻间房产更名并未取得收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所以对夫妻间房产更名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契税——免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从20131231日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五、个人所得税——免征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除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捐赠所得外,个人取得的捐赠所得不属于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六、印花税——征收

《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11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但并未规定,因赠与所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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