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晓波律师

蔡晓波

律师
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擅长:

2013年重庆市最新职工八级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法)

来源:蔡晓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09
人浏览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2213日以渝府发〔201222号文件印发了《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原有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予以废止。新《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对工伤待遇作了较大修改,现将新的工伤赔偿待遇项目、计算方式、工资标准作如下介绍: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受伤职工本人月工资×11个月;

 2、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为前提)=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为前提)==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4、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转院费用、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赔偿。具体为:

 1)医疗费:按100%享受。

 2)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国家规定享受,但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4个月,在此期间的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享受。

 4)转院费用: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享受。

 5)生活护理费:依据鉴定结论享受不同待遇分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部分护理三个等级。完全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享受。大部分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享受。部分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享受。

 6)辅助器具费:按国家标准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办法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也要根据年龄折算,现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再受年龄的影响,应全额享受。)

 5、重庆市最新工资标准(201251日零时至2013430日二十四时),在某些工伤案件中有参照意义:

 1、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40042

 2、全市城镇经济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26251

以上内容由蔡晓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蔡晓波律师咨询。
蔡晓波律师
蔡晓波律师
帮助过 255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9好帝豪丽都211.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蔡晓波
  • 执业律所: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001*********36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9好帝豪丽都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