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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大酒店起诉餐饮服务合同一案,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1-27 浏览量:0

接受某某集团公司 的委托,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的委派。现就某某大酒店起诉我方餐饮服务合同一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从原告提交的落款日期是2018年欠条来看,落款日期2018年的8字有明显修改的痕迹,可能原来是2013年改为2018年。暂且按照2018年开始算,到现在为止已经4年时间。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在三年内没有提起诉讼,并且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就应当认为原告的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已丧失了胜诉权,请法院判决原告败诉或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根据该欠条来看,没有某某集团公司的所盖的公章。也就是该欠条没有经过集团公司成员的认可,某某集团公司不认可属于某某集团公司的公务宴请,对某某集团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该欠款应当属于欠条落款人个人的私人宴请,与集团公司无关。也就是原告起诉某某集团公司完全错误,原告应当变更被告为欠条上的三个签名人为共同被告,由他们个人来支付以上所欠的饭费。

综上,原告所提供的欠条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上我方均不予认可。请求法院要求原告变更被告,或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张刚      202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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