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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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哪些保密义务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5-25 浏览量:0
导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若有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哪些保密义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承揽人如何履行保密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78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因此承揽人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承揽人为完成定作人交付的工作,常常需要定作人提供有关的图纸、技术资料等,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通常在市场是难以购买到的,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这种工作成果对定作人来说往往具有特殊的作用,或具有商业价值,是即将投放市场的新产品;或具有科研价值,是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等等。
这些工作成果,既可能涉及到有关商业利益、商业秘密等;也可能会涉及到工业产权的内容,对此,为了维护其自身权益,定作人常常会要求承揽人保守秘密,而承揽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定作人要求保密的内容,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三、劳动合同可否约定保密义务违约金
提醒,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保密义务的违约金。如果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需要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劳动者遵守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