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预约违约,买受人获赔双倍定金10万元

 摘要:开发商违反订购协议约定,未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构成违约,应该按照订购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012620日,李某与临桂一楼盘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李购买该小区一套房,价格为3140/平米,总价为32万余元,并约定李某向开发商支付5万元作为定金,待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采用电话通知或在报纸上刊登合同签署信息的形式告知李某,李某再支付后期的款项,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协议签订后,2012817日,李某向该楼盘开发商缴纳了5万元定金,开发商给李某出具了收取其5万元的收据。

  但李某在缴纳了定金后,左等右等却一直未接到开发商通知他去签正式合同,这一等就等到了201411月。李某经过查询后才知道,原来自己所订购的房屋已经被出售给他人。无奈之下,李某于20157月诉至临桂法院,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其购房定金10万元。

  临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根据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签订协议后,李某按照协议约定向开发商支付了5万元,然而开发商却未按照协议约定用电话通知或在报纸上刊登合同签署信息的形式告知李某前来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开发商也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协议的约定通知了李某与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法院还查明开发商确已将这套房屋卖给了他人,并已在临桂房产部门备案,李某与该开发商的协议已经无法再继续履行。据此,临桂法院于201512月一审判决开发商双倍赔偿10万元给李榕。

  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于20165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过审理后,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桂林律师    刘庆才

                             2016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