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能否成为延期交房的免责理由?

                     ——开发商延期交房常见抗辩理由之一

在延期交房纠纷中,开发商常以天气原因说事,认为是由于天气这一客观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为自己延期交房抗辩,拒绝承担延期交房违约责任。开发商的这种说法成立吗?

首先,要看天气问题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天气原因虽然属于自然因素,但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天气是可以预见,也是可以避免和克服的。因此,通常的天气恶劣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

其次,开发商是否有义务作为专业的房产开发商,有着房产开发的经验,应该预见因气候原因对正常施工及工期的影响,应该在签订合同时考虑气候延误因素,从而约定的交房日期已经合理扣除天气异常所延误的工期,不能再以天气异常作为免责的理由。

    因此,除非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天气异常到一定程度,足以导致正常施工延期可以延期交房时,否则,如发生延期交房情形时,开发商是须要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的。



 桂林律师   刘庆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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