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职务犯罪案件,案情相对复杂,案件侦查、起诉期限长,作为辩护律师,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去熟悉案情,研究案件,才能履行好辩护职责,有力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

基于对个案考量不一,加之的辩护策略和风格的差异性等律师个体差异性,即使同一案件,不同律师的辩护效果也差异很大,鉴于这些差异的成因复杂,无法简单阐述和分析。笔者根据自己办案体会,浅谈职务犯罪案中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运用问题。

刑法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原则上适用行为时法律判处,如果新刑法处罚更轻,则适用新刑法,通俗讲,就是要体现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而辩护律师,如何将这一法律权利,通过辩护,让司法机关实实在在的赋予当事人,显然尤为重要。

首先,案件事实的逐一、分类厘清为基础前提。比如受贿案件中,往往因领导干部的任期较长、任职地多处,常伴随着各阶段的、不同形式的违法所得指控,对于这些,要不厌繁杂,逐一加以分清,并反复查看是否有人证、物证,时间上是否完全吻合,有排他性的确凿证据支持。

其次,要从广义上理解和适用刑事法律。惩处职务犯罪的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很多,甚至包括政策性文件,对于这些,一定要了解、熟悉,并以此判断涉嫌的所得是否构成犯罪,罪轻还是罪重的问题,比如,一些招商奖金、提成,就要结合当时的政策背景、所处环境加以具体分析,有的虽然违纪,但未必应予刑事追究。

再有,要结合刑事司法政策的变化,牢牢把握社会危害性这一要点。任何的职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是定罪、量刑的依据。具体到案件中,需要从犯罪手段、犯罪次数、数额、社会影响面等因素,加以综合考量,就同一案件事实,对比行为时和审判时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并加以从轻适用,以最终体现有利于被告人。


 桂林律师  刘庆才

                                                2016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