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遇上法律事务,通常会找律师先咨询,尤其是遇到官司时,更会如此,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好现象,是社会和国家法治化程度提高的表现。然而,在咨询时,一些当事人的不正确做法和认识,会影响其事务的办理,有时甚至会适得其反。

一、咨询材料不准备或者准备不够。一些当事人或出于对咨询重视不够,或者是遗忘等原因,已有的材料不带或者不带齐全就充忙预约律师咨询,但其不清楚,律师解答咨询前是需要认真审核当事人提供材料,并根据材料才能作出法律判断的。试想,如果缺乏材料,或者缺乏基本事实材料,仅凭当事人的口头陈述,律师如何能够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合法解答?而当事人也就根本不可能得到自己所期望的法律判断。

二、电话咨询。电话咨询虽然简单、便捷,但不可否认,其存在很大局限性,首先,电话中,律师有可能不是很清楚听清楚当事人的意思,会影响律师的判断;其次,更为关键的是,由于没有亲眼目睹材料,无法审核,会导致陈述的情况和材料记载出现偏差,极大加剧当事人的法律风险。因此,除极其简单的事务外,为保障自己权益,建议当事人尽可能预约律师当面咨询。

三、咨询前缺乏对律师基本情况了解,为咨询而咨询,病急乱投医,缺乏目标性。律师咨询仅是律师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材料,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业务经验,对当事人拟办理的法律事务所做的简单法律判断。通俗讲,就是该律师自己认为能与不能办理好的问题。不可否认的事实,不同的律师,由于业务水准差异,经验、能力有别,对同一事情在法律判断上存在不同,更为关键的是,所采取的法律处理策略和方案差异更大,处理事务的保障效果也当然存在差异,也这好比医生治病救人的道理。

四、咨询意见等同于律师代理案件具体做法,期望值过高。咨询仅是律师解答法律事务能否办理的问题,通常意见简单,不涉及诉讼策略和具体操作,而律师代理远比咨询解答复杂、工作强度大,同时,还要根据案件进程补充和调整诉讼策略和具体操作措施,正所谓,说起来容易,真正做时并不是那么简单。因此,当事人切不可期望值过高,抱着咨询就可解决问题的心态。


                            桂林律师     刘庆才

                             2016年1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