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应否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知识解答

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其配偶身怀六甲,这样的情形在实践中虽然不常见,但确实客观存在,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否考虑胎儿份额?应否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这在实践中确实有一定难度,许多人不知应否计算。因此,本律师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经验,提出自己的看法,以便能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索赔有所帮助。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其家属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通常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及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法院也通常以此判决抚养费,而且,该司法解释明确将被扶养人界定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并未包括胎儿,因此,许多人主张胎儿不能计算被养人生活费。

胎儿尚未出生,虽然其不具备民事权利主体资格,但胎儿出生后,必然会实际面临抚养、教育等问题,也必然会产生抚养费用,因此,对于胎儿的合法权益,法律应给予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可见,我国继承法是赋予了胎儿继承遗产的权利。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中,胎儿是否计算抚养费用虽然未明确规定,但基于法律最基本的“公平”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中应充分考虑到维护公平正义,当受害方存在胎儿时,应该考虑到胎儿今后出生会面临实际抚养、实际产生抚养费用的事实,参照适用继承法的规定,保留胎儿份额,保护胎儿抚养权利。

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尚未出生的胎儿享有被抚养费请求权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都以立法形式着重强调对胎儿被抚养费权利的保护,我国对此应给予积极借鉴,以立法形式明确侵权损害赔偿中胎儿抚养权利保护,以避免司法实践中产生法律理解歧义,强化统一适用的力度,以维护公平正义,体现对胎儿权益保护。

尽管国家法律层面无明确规定,但基于胎儿享有被抚养费权利已成我国法学界主流观点,全国一些省市的高级法院更是以“会议纪要”、“指导意见”等形式,发布规范性司法文件,以指导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保护胎儿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对于胎儿抚养费给予支持的法院判例,这足以表明交通事故赔偿中,对胎儿应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以保障胎儿出生后抚养支出需要,维护胎儿合法权益。

            

桂林律师    刘庆才

                                  2013年11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