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按照新车价格投、续保该如何赔偿?

——广西桂林车辆保险赔偿解读

实践中,很多使用一定年限的机动车所有人在购买车辆保险时,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往往按照车辆的购置价格投保,而一旦发生事故损坏或者被盗时,通常以为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理赔,而保险公司却往往拒绝,主张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赔偿,因此类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件具备一定典型性,有必要从法律层面上加以正确分析、判断,以便广大车主在购买车险和发生保险事故理赔时,既能避免保费多支出,又能合法维权。

二手车按照新车价格投保,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否主张按保险金额赔偿?为便于大家直观理解和掌握,将以案例方式加以分析。

王某系某私营业主,2005年花费50多万元购买一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车辆购买价格50多万元,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之后,每次保险合同到期后,王某都是按照之前保险金额续保并交纳保险费用,2012年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完全损坏,王某委托律师要求按照保险金额赔偿50多万元而诉讼至法院,保险公司应否赔偿50多万元?

王某主要理由是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所有条款和内容都是保险公司事先单方拟定的,并且,每次续保交纳保费时都约定保险金额为50多万元,也一直按照该标准交纳保费,保险公司也从未向其明示不按照保险金额赔偿,因此,从有利于非格式条款缔约方和公平原则,应该按照保险金额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则抗辩保险金额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赔偿基础,车辆在发生事故时已经使用多年,车辆实际价值已经大幅度贬损,应该扣除车辆折旧费用后按照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车辆究竟按照保险金额还是按照车辆实际价值赔偿?从法律上看,该车辆应该按照实际价值赔偿。首先,《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财产损失补偿原则,即对投保的财产,在发生事故时赔偿的数额与损失数额相当,其目的的通过保险方式分散个人风险,使投保人的财产损失得到弥补,而不是使保险人通过投保获得经济利益,否则,这极其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从而违背保险设立的基本宗旨;其次,根据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收费的依据,而保险价值是指合同约定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赔偿的数额。车辆财产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车辆的价值在签订合同后处于不确定状态,会随着车辆的实际使用而发生变化,因此,保险价值是指车辆的实际价值,不论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是否约定具体数额,还是约定按照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核算,甚至双方并无约定,但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即使约定的保险金额极大超过保险车辆价值,则赔偿也只能以保险价值为标准赔偿。作为车主的王某,车辆已使用多年,在事故发生时其实际价值显然远低于购买时的50多万元(保险金额),其只能主张按照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即保险价值赔偿,而不能要求按保险金额赔偿,否则,将违背保险法原则和规定。

综上,作为车辆所有人,在购买车辆保险时,一定要合理估计车辆价值,避免盲目超值、超额投保,多支付保险费用;同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维权时也要理性、依法,尽可能咨询、委托优秀、专业的律师,以加大维权的准确性和成功率,避免损失巨大的诉讼费用

                  广西桂林律师    刘庆才

                    2013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