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未变签,受害人能否主张交强险赔偿?

实践中,一些机动车所有权变更后,受让人未办理交强险保单变签手续,而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交强险应否在限额内赔偿?大多数当事人对此很迷惑,不知如何正确维权。

事实上,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的。立法设置交通强制险的最根据目的是要分散事故风险,保障受害人尽可能获得赔偿和救济。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时,首先是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才由当事人根据责任情况分担损失,因此,交通事故中交强险是处于第一赔偿顺序的,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因责任人财产不足而引发的赔偿不能风险。

另外,对于保险期内,因机动车所有权变动而未办理保单变签的,交强险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212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已经作出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明确规定,因此,在交通事故中,即使发生上述情形,受害人完全有理由、有法律依据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广西桂林律师  刘庆才

             2013年7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