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交通事故处理中常见的无责赔偿情形

交通事故赔偿案中,通常事故责任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但在特殊情况下,一些当事人即使不是事故当事人,或者不承担任何事故责任,但也须要赔偿事故损失。笔者结合自己办理交通事故案件体会,对桂林交通事故案件中常见的无责赔偿情形作一梳理,以期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维权有所帮助。

绝对无事故责任情形:

一、无交强险的事故赔偿案。购买机动车强制险是车主的义务,也是车辆合法上路行驶的前提,可实践中,一些车主,未购买强制险、保险到期后未继续交费续保,使车辆在无保险情况下运行,这种情形在报废、走私及农用车、摩托车中常见。一旦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即使交通事故认定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按照法律规定的事故赔偿顺序,本应由交通强制险限额承担的赔偿责任,而要由无保险的无责任方承担。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事故赔偿案。作为体现对弱势方的人文关怀,法律规定发生上述事故时,即使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也可以要求其承担最高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相对无事故责任情形:

三、因职务行为产生的赔偿案。驾驶人在雇佣、工作期间等因职务行为导致的赔偿案件,雇主、单位虽然不是事故当事人,但由于系职务行为,对于损害后果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借用车辆产生的赔偿案。如果车主或者车辆管理人对于出借车辆存在过错,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挂靠经营的事故责任。在旅客和货物运输中,通常以挂靠方式出现,如发生事故,被挂靠人也要对挂靠人的事故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车辆转让未过户车辆事故赔偿案。最后一次受让并交付车辆的实际车主需要对驾驶人的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七、套牌车辆发生事故赔偿案。套牌是严重违法行为,如果发生事故,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需要承担责任,如果被套牌车辆同意或者允许套牌,则表明其也存在严重过错,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拼装、报废和禁止通行车辆转让发生的事故赔偿。这类车辆已经明确规定不能上路,且对交通安全危害极大,因此对于所有参与转让和受让的当事人,如果发生事故,需要连带赔偿。

桂林律师   刘**

                           2013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