恪守法律底线,履行精神赡养义务

                       ——写在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实施之日

20137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该法新增了许多老年人保护的条款,其中,最大的亮点在于首次将“精神赡养”入法,明确规定了不与老年人共同居住或者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否则,即为违法。

父母将我们带到世上,含辛茹苦将我们抚养成人,付出的辛劳是无法用金钱简单衡量和计算的,也是我们做子女的永远都报答不了的,这一点,但凡已育儿女的年轻人应该体会更深。而在他们步入垂暮晚年之际,作为反哺,难道不应该给予他们必要的精神关怀和慰藉?

“百善孝为先”,作为中国的一项传统美德,孝敬父母千百年传承延续着,一代接一代,这是社会对子女的基本道德要求,也是评价人品好坏最重要的标准之一。

事实上,父母对我们的要求无法再低。他们从不奢望山珍海味,也从不苛求我们能衣锦还乡,光宗耀祖;他们所要求的仅是一餐简单的团圆饭,一句温暖的问候和一声平安的报信、、、、。这样的要求对于我们任何人来说都是举手之劳,而往往,却有人吝啬到连这也不愿意给予,常在不经意间忽略对父母的关怀,漠视亲情,在屡屡刺伤父母心的同时还显得振振有词、、、。

“精神赡养”入法,意味着对老年父母关心、关怀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义务。对于任何中国公民而言,不履行精神赡养不再是道德谴责,而是实实在在的违法行为,屡教不改者还有可能触犯刑律。

今天,这一法律正式实施了,其价值能否得以真正体现,关键在于今后执行,而这一切,又需要得益于每一公民的自觉遵守,需要我们心存良知,心怀感恩,自发做到不把‘精神赡养这一法定义务”当作义务来履行!

                              

 桂林律师   刘庆才

                                                     201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