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媳婚行政案判决的启示

浙江宁波的公公、儿媳在两个月内相继与原配偶离婚,并登记结婚。因向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原儿媳、孙女的户籍迁移被退回而起诉公安机关不作为一案,被法院判决驳回。

一件普通的案件,能够引发社会热议,不在于案件本身和判决结果,而是该判决所揭示的法理内涵。

翁媳能否结婚?法律并无明文禁止。而且,我国婚姻法也规定了结婚自由,翁、媳分别与各自配偶离婚后,他们之间的姻亲关系也随之消灭,翁媳结婚也貌视合法。可事实上并非如此,这类婚姻将会导致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彻底混乱,比如,媳与其女的母女关系变成了祖孙关系,翁与孙女的祖孙关系又变成了继父女关系,儿子与媳妇的夫妻关系转变为继母子关系,儿子与孙女的父女关系演变成继兄妹关系,、、、、、以上种种,家庭伦理秩序将因此遭受到彻底破坏。

基于中国传统习俗形成的家庭伦理秩序是家庭关系得以健康维系和发展的基础,其体现和反映了一种基本的社会秩序和道德标准,即公序良俗原则。

当适用法律具体条文导致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时究竟该如何取舍?浙江宁波的法官以充满智慧的判决给出了正确的答案。在法律的适用上,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还是其他法律实务人员,切不可生搬硬套,机械适用法律条文,须要掌握基本法理和熟悉法律原则,只有符合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方能加以适用。

该案的示范意义在于以司法判决形式确认了法律原则的优先、直接适用,很好体现了法学研究成果在司法实践的转化,而这一切,如果没有较高的法学理论基础是根本不可能完成的。

法律的价值在于正确执行,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就是要办理好经手的案件,使其能够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而要做到这一点,良好法律素质恰恰是最基本的。

                              

广西桂林律师     刘庆才

                                                        2013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