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试用期该如何约定?

劳动合同毕竟不同于一般民商事合同, 带有十分明显的国家干预色彩,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劳动力市场,维护好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因而,法律只是赋予了当事人有限的意思自治权,合同约定必须在法律限制的框架内才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试用期应按以下原则或者方法约定。

第一、要根据合同的种类、期限等情况,判断能否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十九 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因此,在此类合同中即使约定也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第二、在确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的前提下,要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依法合理约定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从规定看,试用期时间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由劳资双方协商确定,否则,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第三、试用期次数约定。对于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即使多次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四、劳动合同不能仅约定试用期。在约定试用期时一定要明白,试验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不能光约定试期而不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否则,根据法律规定,将视为合同没有约定试用,该约定的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五、试用期限工资报酬的约定。在约定时要遵循以下两个原则:1、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2、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否则,约定将无效,工资将按照法律规定支付。

综上,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协商确定试用期的合同内容时,一定要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能擅自违反,否则,将不具备法律效力,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争议和财产损失。

                              

桂林律师   刘庆才

                              2013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