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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利 ?

来源:杨世玉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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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条对股东大会的权利作出如下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③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④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⑤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⑦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⑧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⑨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⑩ 修改公司章程;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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