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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来源:廖旭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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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公司赔付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廖旭东(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079122230分,韦某驾驶重型货车,行使至中山市小榄镇富安东路时,与一辆由卢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卢某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双方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2007627,韦某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20076272008627,保险金额为200000元。

[法院判决]

  20071112,卢某的父母和妻儿一纸诉状,将韦某等人告上法庭。

   20081014,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韦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312209元给原告。

   原告和被告收到判决书后,均无提起上诉。在判决书生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经执行法官查实,韦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遂于201061中止了执行。

 [另行起诉]

官司赢了,却收不到赔偿款,卢某的家人心情十分沉重。2010618,卢某的家人来到中山市法律援助处寻求帮助,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定笔者代理,为卢某的家人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在分析案情后,笔者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韦某既未向卢某的亲属赔偿,也怠于行使保险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卢某的亲属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2010629,卢某的父母和妻儿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支付200000元保险金。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韦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韦某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商业第三者险种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现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韦某因为意外事故的发生依法应对本案的原告负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属于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因此本案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参照双方在保险条款中的约定,保险公司可享有20%的免赔率。2010111,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60000元。

     收到《民事判决书》后,原告和被告都没有上诉,保险公司现已主动履行了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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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廖旭东
  • 执业律所: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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