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旭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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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食其言的杨金柱

来源:廖旭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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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食其言的杨金柱

 

2010419, 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杨金柱律师在新浪博客上发表<<关于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作出司法解释的律师意见书>>,杨金柱律师将律师意见书发布国内各大网络,征求国内万名律师签名,签名截止日期为2010525。杨金柱425的博文中向世人承诺:如果525自愿签名的律师没有达到1万名,将宣布终身退出中国律坛

201056, 在意见书上签名的律师,远远低于一万名, 杨律师以遇到重大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为由,停止了签名活动.

58,杨律师发表博文《杨金柱:一个公民和一个律师的真情告白》,对其继续留在中国律坛做了三点说明,对没有履行弃律从文的诺言进行了辩解。

2010518,杨金柱在博文<<杨金柱律师对有关事项的说明>>中再次承诺: 从即日起,杨金柱律师将不再在新浪网《律坛怪侠杨金柱的博客》上公布给领导机关或领导人的信件。可是不到五个月,杨律师又自食其言.

读完《杨金柱:一个公民和一个律师的真情告白》后,谢浩律师有感而发<<看杨金柱律师“一个公民和一个律师的真情告白”有感>>博文,认为:诚信,是人类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基石,是值得正义之士用自己的生命去捍卫的价值理念。作为律师,首先是要讲究诚信。“言必信,行必果”,是一个律师起码的执业操守。身为大律师,尤应时刻牢记,模范遵循。杨律师作为在律师界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律师,既然说了,就应该做到。

我不认识杨金柱律师,只是通过网络,对其情况略知一二,杨律师自称 律坛怪侠,在网上,经常对全国发生的重大法律事件,发表自己的独特的观点,其观点也多为“怪论”,故吸引了不少网民的眼球.

现代中国已是法制社会,每一个人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每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作为一名律师,应该按正常的.合法的渠道,表达自己的诉求,切勿追求所谓的轰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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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廖旭东
  • 执业律所: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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