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杀光所有的律师”
刍议“杀光所有的律师”
廖旭东(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英国文艺复兴时期伟大的剧作家、诗人莎士比亚决没有想到,他写的剧本《亨利六世》中的一句台词:“第一件该做的事,是把所有的律师全都杀光。”(The first thing we do, let’s kill all the lawyers.简译为“杀光所有的律师”),在三百多年后的中国,受到法律人的追捧。
2005年,法律学者王琳在《律师文摘》第十三辑中发表随笔《杀光所有的律师?》,王琳指出:“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权利意识的勃兴,让我们越来越感到律师的不可或缺,与此同时,我们从律师的衣冠楚楚背后,也越来越多地窥见了道德的沦丧,并常常为之齿冷。”王琳相信:“律师在法庭上任何有违良知的话语都会在其内心引发长久的谴责”“在一个优秀的法官面前,任何狡辩都动摇不了裁判者对公平与正义的追求”。文章发表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 一批愤青律师和愤青学者对王琳横加指责,有的向王琳普及律师重要的常识,有的则要将王琳告上法庭并要求王琳向全体律师道歉。
2005年11月,在天津举办的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上,北京律师吕良彪递交论文《杀光所有的律师?!——论和谐社会构建中律师的使命》。2006年,吕良彪将其涉及人权宪政、司法独立、新闻自由与律师价值的发言稿集锦成书,书稿名初定为《杀光所有的律师?!》,挑战性、醒目刺人的书名,承载着吕良彪律师对中国律师事业的热爱与忧思:“法治社会的律师,理应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代表、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忠实代表。”“中国律师业的瓶颈在于中国律师社会影响力的低下,在于中国律师声音的不被倾听;律师的社会地位取决于民主法治进程与法律文化传统,律师的社会评价取决于律师自身修养、行为与贡献”。也许正是因为《杀光所有的律师》这一书名太醒目刺人,该书在2007年7月正式出版时,更名为《“我反对”——宪政维度下律师的价值》。
还有一篇《《杀光所有的律师?》的文章,出自法学博士吴丹红之手,文章载于2007年第1期《晟典律师评论》。
将《杀光所有的律师》作为文章的题目或书名,其作者的观点,都是肯定律师的积极作用,反对将律师杀光。但是,他们之所以以此为名,在笔者看来,只是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珠罢了。
为什么有人想杀光所有的律师呢?笔者认为,这与人们对律师职
业的误解有关,在有些人看来,律师是专为坏人说好话、得人钱财与人消灾的职业,是政府的对立面。律师独特的职业价值取向与普通公众价值取向之间的存在一定矛盾,致使社会公众乃至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对律师存在的社会价值产生疑问。当今,一些律师缺失职业道德,没有树立正确的执业观念,信奉经济效益至上的拜金主义观念,缺乏诚信,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这也是当事人产生憎恨律师的诱因。
在现代社会,律师已经成为不可忽缺的重要角色,律师不会被杀光,也不可能被杀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