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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积极参与解决涉法信访问题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08-08-26 浏览量:167

第 一 届通辽

律师论坛论文

 

律师积极参与解决涉法信访问题

为化解矛盾  维护社会稳定贡献力量

                   内蒙古尚衡发展律师事务所王玉琳律师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问题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通过信访所反映的的问题也多种多样。其中涉法信访仅指与司法机关有关的信访,有的是对司法机关的制裁措施有意见,有的是对司法机关的裁判结果有意见,有的是对司法机关的执行措施有意见,有的是对司法机关的不作为有意见等等而引起的信访。

近年来,涉法信访问题比较突出,已经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之一,引起了各级***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我们内蒙古尚衡发展律师事务所针对近几年来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无序上访时有发生的现状,充分发挥自身法律专长和群众信任的优势,积极介入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信访接待工作,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上述工作我们认为,律师积极参与解决涉法信访问题,有其他行业不具有的独特点,各级***政机关和人大、政法机关对此做法,应该予以重点认识和肯定,以使更多的律师为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贡献力量。

一、主要做法

1、及时了解政策法规,为处理涉法问题做准备

大多数涉法信访案件不仅涉及到法律问题而且涉及到政策问题。随着近年来建设法治国家步伐的进展,律师的社会地位越来越提高,律师的服务领域越来越拓展,律师通过办理各类行政案件、林业、土地案件不仅仅掌握了法律知识而且相应地掌握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这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案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我们为了保证信息畅通、及时掌握当地政府新近出台的政策文件,向有关部门搜集新近出台的政策文件,对经常遇到或使用频率比较多的政策文件由所里统一复制或编成《法务前瞻性报告》发到律师个人,保证及时掌握、熟练运用相关的政策信息。

2、发挥社会公信力,贴近群众了解问题

律师的执业角度与公、检、法等权力机关不同,律师利用律师职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很容易以“人民代言人”的角色贴近上访群众,了解上访原因,消除对立情绪,化解矛盾,为有关部门解决涉法问题提供帮助。为此,我们要求参与解决涉法信访案件的律师及时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当事人的心态和选择信访途径解决问题的原因,向有关部门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正当建议,防止当事人扩大问题,激化矛盾。

3、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力求及时解决问题

2006年开始本所全体律师受邀担任科尔沁区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担任法律顾问以后本所全体律师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在三年当中为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及下属职能部门接待涉法上访130人次,为及时解决涉法问题向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29起,其中部分意见在区长接待日提出后,得到区长的认同,马上批示落实,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4、积极参与涉法信访接待,提供及时有效的咨询服务

2006年开始到现在,我们尚衡发展律师事务所在科尔沁区司法局的具体安排下,分别以政府法律顾问或中立的咨询律师身份派出专职律师,参与科尔沁区人民政府信访局的全天候值班接待活动,每年持续一个月,解答群众涉法问题170多件,为涉法上访群众提供了法律咨询,疏导正确的处理方法,使其选择了正当的途径处理上访问题。

5、正确疏导涉法上访,防止事态扩大

在处理涉法上访案件当中,认真分析当事人遇到的涉法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竭尽全力将上访当事人引导正当的法律程序上解决问题。通过分析利害关系和法律关系促使当事人改换不当途径,选择正当的处理方法。对有越级上访和表露用极端做法解决问题倾向的人员进行法律和政策的利害关系教育。

例如,2006年本所笔者和我所的何平律师在办理吉林省双辽市xx村近300名村民因土地纠纷冲击双辽市人民政府,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对首要分子的辩护工作时,积极引导当事人的亲属和参与的群众,使其对“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法律规定正确理解,让其选择正当的途径解决问题。通过劝说、解释使想***上访反映问题的群众放弃了越级上访的念头,选择了在当地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处理土地纠纷,积极为涉案当事人聘请律师提供辩护的正确做法,防止了更大规模的涉法涉诉上访***的发生。

6、多形式创建解答法律咨询平台,让法律辐射到社会各个层面

200641开始,我们尚衡发展律师事务所与通辽人民广播电台蒙语部合作开办了每日“道德与法律”专题直播节目,2008年又与通辽人民广播电台汉语播出“交通之声”栏目合作,以律师直播解答法律问题的形式解答群众涉法问题的咨询,做到了主动送法,及时解答。

7、明确服务方向,端正服务心态

律师作为一个饱含正义感的群体,对有些涉法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得不到公正处理,感到气氛是很正常的。但不能因为一时的冲动或对涉法问题当中反映的违法乱纪问题的存在而改变服务方向、背弃服务宗旨。不能因一时的气愤而给涉法上访群众出“馊主意”、“歪点子”、“坏方法”。 

为此,我们尚衡发展律师事务所经常性的要求执业律师,在接待涉法信访问题时,注意掌握接待语言的艺术性,防止接待当中出现激化矛盾的语言或煽动性言语。同时要求明确服务方向,端正服务心态,维护法律公正。

二、了解到的情况

通过一年多来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我们了解到,涉法信访问题的发生有以下几点特征:

1、有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确实是因公、检、法机关的不公正处理而引起,当事人走完必要的诉讼程序后,仍未得到公正处理时开始上访。

2、部分涉法案件内容既有法律问题,又有政策问题时当事人选择了上访途径。

3、有些是纯粹的法律问题,依法应由人民法院立案处理,但当事人为了规避诉讼费而找政府部门上访,试图通过行政干扰解决问题或节省诉讼费用。(在接待当中确实遇到了此种情况,我们告知当事人,你的问题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应到法院立案时,当事人反过来说,到法院立案我没钱)。

4、部分涉法上访案件的当事人是法盲,他们不明确自己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应有哪个部门管,未找法律部门而错误的找到政府部门上访。

5、个别涉法问题当事人错误地认为“事情闹得越大就越好处理”,为了造影响、造声势而故意上访闹事,目的是通过干扰政府机关正常秩序,用行政手段为其处理问题。

6、有些涉法案件是因为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素质低,处理问题当中态度不好或不负责任而引起。

7、还有的涉法案件是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明显不相同时当事人出于不平衡或攀比心理而引起。

8、个别基层人民法院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害怕麻烦,出台内部规定拒绝受理土地、林业、草原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使当事人投诉无门不得已进行上访。

三、几点体会

律师介入处理涉法上访案件不仅有利于正确引导当事人,有助于政府机关处理问题而且可以提高政府机关的公信力和社会诚信度,提高政府机关的社会形象。发挥律师的社会功效,能够用更便捷的方法起到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公平正义,做到人民满意的效果,应该大力提倡。

通过努力,我们尚衡发展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参与解决涉法信访活动的成效方面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认识到,因为涉法上访大量增多的势头还没有真正得到遏止,一批“老大难”案件还有待于进一步解决,新的涉法上访案件还在不断产生,已经息诉罢访的案件有可能出现反复。因此,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涉法上访问题仍将处于高发态势。对涉法信访的正确处理是个长远的工作,有关部门应该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通过两年来的工作我们认为今后的涉法信访工作应重视如下问题:

1、对涉法信访问题职能部门应该积极处理,属于自己管辖的应该及时受理及时介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迅速按程序转送或作出有理有据的解释,不能相互推诿“踢皮球”,更不能设置障碍,刁难、阻挡已经选择正当诉讼或复议程序的当事人,使涉法信访问题能够“找到门”、“说上理”和及时处理,防止当事人再走弯路、错路,引起越级上访或无序上访。

2、政府机关和各级职能部门对律师参与涉法信访问题的服务功效认识不足,认为律师介入是“添乱”,让律师介入会给当事人“开窍”,当事人明白得问题越多越不好处理,有比较严重的“愚民”想法。对此,应该加强公务员和公检法机关人员的素质教育,提高执法意识,提高对律师介入涉法问题的正面认识,使律师更加全面的介入涉法信访活动,充分发挥律师服务的社会功效。

3、律师不同于国家开资,财政拨款的公务人员,律师的职业需要有偿服务来维持和发展。用政府行政命令或统一安排的形式让律师介入涉法信访问题的处理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律师的收入,影响律师的积极性,不是长远之计。为此,应由政府或职能部门有偿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的形式让律师介入,才有可能吸引知名律师的参与,使律师参与处理涉法问题更加有说服力。

4、各级职能部门(包括公、检、法机关)应该积极为律师处理涉法信访安案件创造条件,应当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设立律师“接访室”,让律师能够以社会中立服务角度有接案接访的机会,使涉法信访案件在苗头上就得到正当的引导。

5、各级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发挥协调作用对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活动做好保障工作,同时搞好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培训和服务宗旨教育,经常性的巡查了解,提高律师的服务素质,要净化法律服务市场,防止假冒律师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以律师身份出现,为涉法信访案件推波助澜,出坏点子败坏律师名声。

总之,笔者认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具体解决群众遇到的法律问题,及时为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忧解愁,解决老大难问题,疏导当事人选择正当途经处理问题是个新的尝试,又是时代的需要,应该予以支持。可以通过涉法信访的处理活动,律师队伍也可以提高社会声誉和公信力,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作出应有贡献,这也是当代律师应尽的责任。

 

2008810

王玉琳律师

王玉琳律师

服务地区: 内蒙古-呼和浩特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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